教育惩戒反思论文(共13篇)

投稿:小范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1]_教育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EB/OL].[2021-03-07].

[2]_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1-03-29].

[3]劳凯声,余雅风.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20:134.

[4]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6]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2篇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这可以说是教师们最希望看到的一部法规。长期以来,教师们最头疼的就是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一旦和孩子的家长产生理解上的矛盾,那么就很可能让教师处于弱势的地位。

这部《规则》详细的规定了能够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况,同时又对教师严厉禁止的行为,做出了非常细化的规定。《规则》既充分保证了教师的权利,也充分保证了学生不受到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个人觉得在这里面对于罚站的时间的规定,体现了一种人性化和严谨性。既可以对孩子起到惩罚的作用,又可以防止因为过度罚站,引发孩子健康上面的风险。有了具体的时间规定以后,如果教师按照时间规定对孩子进行惩罚,孩子出现了晕倒或者是健康上面的状况。在责任划分上面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避免校闹。

可以让教师,真正做到,慎用惩戒,敢用惩戒,擅用惩戒。

同时,家长也不用担心,教师惩戒孩子的时候会用体罚的方式,因为相关的规则已经明确规定了教师不能采用的惩戒方式:

1、严禁击打、扎针。这意味着戒尺,教鞭等,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惩戒教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严禁过度罚站、机械抄写。这保护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同时又呼应了教育部之前关于禁止机械性重复作业的相关规定。3、严禁辱骂。教书育人,如果对学生采取人格上的辱骂,那么这样的教师妄为人师。这是对教师个人道德上面的规范。4、严禁连坐。因少数人而惩罚全班这种心理上的压制性惩罚,损害公平性,也伤害同学团结,被禁止。5、严禁因为成绩惩戒学生。进一步贯彻鼓励教育为主的教育方法,呼应减负政策。6、选择性惩戒。维护了教育公平。7、指派他人惩戒。避免教师借刀杀人式的惩戒行为,避免实施惩戒的学生心理畸形发展。8、其他一切损害孩子身心的方式。为整个法规留了一个可控空间。

本人为这部《规则》的颁布送上一个赞,它详细规定了教师的行为,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既贯彻了减负的政策,也维护了孩子们身心健康的发展。条文中的一些细节,体现了规则设计者的智慧。也为现在比较紧张的家校关系,起到了调停的作用。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这部规则,在矛盾发生的时候,做出更科学的判断,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3篇

惩戒教育效用性惩戒教育作为教学与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古已有之,私塾先生的“打手板”就十分有名,惩戒教育在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生命教育理论、人性化教育开始凸显,使惩戒教育一度成为一个“”,也进入一个误区,失去了其效用性。怎样使惩戒教育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找到新的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惩戒教育的必要性辩护

作为一种规训手段,惩戒是教育发展的产物。中西方发展史上,惩戒教育都有着重要的文化渊源。惩戒教育与教育惩罚有异曲同工之妙,顾明远教授认为,教育惩罚是对个人和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1]。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教育者身心健康前提下依托于批评、处罚等方式使违纪者作出反思、内省,进而认识到自身过失并自觉努力改正的一种教育手段[2]。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中国的惩戒教育约有近6000年的历史。殷商甲骨文中,“教”字被形象表现为:儿童在棍棒体罚的威胁下,被教导尽“孝”[3]。中国古代社会,教育的规训惩戒是维系社会“礼”序的重要手段,尤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为甚。惩戒教育并非总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而是表现出合理性、公开性与神圣性的特点。它超越了惩戒本身并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有益于塑造学生高尚人格和提高精神境界。

在国外也有不少教育家认为惩戒教育是必要的。洛克反对体罚,但是特别重视惩戒。在他的理论里引入了荣辱型教育惩戒。他认为孩子一旦懂得了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便会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他们去维护自己的名誉,从而使他们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终结惩戒之路。因此“作为你去永远支配他的大原则,使他的心理走上重美德和爱名誉的大道”[4]。马卡连柯也曾经指出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赫尔巴特认为人性本恶,需要规训,首要就是管理,他还拟定详细的惩罚制度。涂尔干也认为惩罚是防止纪律丧失的手段。

二、惩戒教育的复杂性场论

基于实践理性的反思认同的惩戒教育具有不可避免的存在性,但是历史和现实又把其抛向了复杂的场域,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适用的误区。

1.惩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场域

(1)有助于维持纪律,保证校园秩序

学校生活是在一定的秩序和纪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没有了纪律的保证,学校的生活就会陷入混乱状态。藤田英典认为,学校内的“纪律和秩序”是学校教育成功的前提,同时也是学校教育的课题和目的[5]。为了保证学校内的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必须有一种能形成并维持秩序的力量,这种力量能产生新的纪律和秩序。校园的正常秩序靠纪律,而纪律的权威靠惩戒来维护。

(2)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

学生是一个能动的、不断成长的、不断社会化的个体。而学校教育就是使学生逐步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场所,是把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链接起来的地方,从某种程度上讲,学校是社会的小缩影。学生在学校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健全人格,学习做人,学习做事,不断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度。而惩戒教育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一个催化剂和预防针的作用。学校的处罚相对于社会上的处罚是宽容的,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期间不知道处罚,不明白处罚的惩戒性和严重后果,那么当他进入社会就会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制裁。学校的纪律是学生能够感受自身限制性的第一种限制,也是社会规范感的前提。

2.惩戒教育适用的误区场域

(1)等同于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暴力

现今学校之所以不主张运用惩戒教育,教师之所以害怕使用惩戒权,追根溯源,是由于外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存在偏颇,把它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把学校的这种教育规训手段与违法行为相等同。

《现代汉语词典》把“惩戒”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即“惩”是“戒”的一种有效手段,“戒”才是“惩”的最终目的。而惩戒教育,作为一种正面教育,是在关爱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矫治的强制措施。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关键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而惩戒教育建立起来学生的荣辱感与羞耻感,这种教育方式是爱心关怀的另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教育也不同于教育暴力,这是比体罚更严重的一种对学生身心健康的蛮横行为。这是由于教师素质低下或认识偏差造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躯体性质的伤害,心灵的伤害等。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有其自身的教育权,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而教育暴力走向了一种极端,无视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对教育者的绝对支配和通知,这种行为阻碍甚至扼杀了惩戒教育的意义与作用。

(2)放弃教育惩戒

对惩戒教育认识的偏颇,和当前人性化教育的研究热潮下,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把人当成一个完整的、有个体能动性的人来教育,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很多老师掌握不好这个度,只好选择放弃了惩戒教育。

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提出,使很多学生开始积极关注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一些学校把学生对老师地评价放到对教师考评的指标之中,一些教师不能很好的把握惩戒的度,干脆直接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表扬和奖励来教育学生,对于过失行为学生视若不见,迫于舆论压力对违纪行为也只是走形式,放弃了行使惩戒教育的权利。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感到是一种责任。

三、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

惩戒教育的复杂场域,让我们格外关注惩戒教育的效用性研究,应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

1.理论根基

(1)以理解为基,做好师生双向情感互动

惩戒教育应以教师对学生的感情为基础,这个前提就是尊重,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才能培养起师生之间的感情,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才能有感情的进行。如果惩戒不带一丝感情,也就失去了它道德的意义和精神所在。因为惩戒会为学生带来不愉快的情感体验,所以教师要在实施惩戒之前,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使感情赋予惩戒教育生命、意义和力量,使学生体会到教师对自己的失望与期许,在受到惩戒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减少抵触情绪,从而产生力量去改正自己的错误,进而与教师进行更深层次的感情互动与交流。这就是教育学意义中“我与你”的关系,教师走进学生的世界,体验学生的情感,传达惩戒的意义,而不是冷血的实施惩戒,这样学生才能体会教师的立场,才能使惩戒教育顺利实施。

(2)以公平为原则,规避学生道德错误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是责难,而“责难是伴随过失而发生的必然结果”,“既然惩罚本身是这种责难的外在表现,所以惩罚也是过失的自然后果,这是环境自发地对过失行为做出反应的方法”[7]。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出惩戒是针对学生的道德过失而实施。康德也指出惩戒必须是在已经犯了错误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他自身也需要有意识认为自己是有过错或者有罪的,否则惩戒就是无效的,不能达到心服口服的效果。

涂尔干和康德理论指出,要实施惩戒教育必须以公平为准则,其一,惩戒要指向已经有道德过错的学生;其二,惩戒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有失偏颇;其三,惩戒要灵活,不能死板教条,从心理学的角度上,对在气质和性格特征等方面不同类别的学生分别实施不同的惩戒教育方式和内容,保证惩戒教育的公平原则。

(3)以尊重为主,促进学生生命发展

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贯穿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是不可忽视的主线。惩戒的本身不是让学生来赎罪,而是为了规避以后的过错。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就无视、轻视甚至漠视学生,应该以尊重学生人格为前提。

尊重为主,指向学生道德生命的发展。从道德生命的角度要求教师要时刻坚持尊重原则。惩戒教育是以学生生命的保存与发展为终极目的。教育者要以关爱、尊重的态度对待学生的生命[5],首先不能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包括了对学生生命权的无视;其次要包容学生的一些小错误,允许学生犯错,只要学生有改正错误的勇气,经过了一些惩戒,他们更知道自己发展的方向;最后惩戒教育使用的力度与次数要谨慎。因为惩戒一旦实施,“就会由此丧失部分的影响力”,“只有一个人尚未受到处罚时,处罚才会保持其全部的力量”[7],如果一个人过早的把处罚的风险体会完了,那么处罚的效用性自然就降低甚至没有了。所以我们要慎用惩戒。

2.现实探索

(1)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

当前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出现了一些弊端。为了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惩戒教育,必须建立惩戒教育的实施细则,使惩戒教育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用性。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惩戒教育的使用依据、情形、范围进行明确,坚持适度原则,过轻过重都不利于惩戒效用性的发挥。

(2)加强惩戒教育监督,促进合理有序

惩戒教育需要合理为之,有序进行[2]。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决定了它的好与坏,如果使用得当,自然是好的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就变成了另一个极端。所以需要对学校或者老师实施的惩戒教育进行监督,使惩戒教育合理有序、客观公平的进行。包括对惩戒事实和内容的界定,对惩戒客观性的认可,对惩戒对象的公平性等,都需要做到民主的监督,使惩戒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优化惩戒教育环境,增强惩戒教育的话语权

学校惩戒教育环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发挥惩戒教育的效用性,必须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持。优化学校惩戒教育环境的有效措施是: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环境氛围、学校人文环境氛围和家庭环境氛围等,形成教育合力,发挥惩戒教育的最大效用性[8]。首先,要营造有利于惩戒教育的社会舆论氛围,这样才能使学校的惩戒教育实施下去,而不是一惩戒就“侵权”。马卡连柯曾指出,人是被整个社会所教育着的,所以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性是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的;其次,学校的人文环境常常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而教育者所持的惩戒观就必然会影响惩戒教育的效用,我们不能滥用惩戒,更不能放弃惩戒;最后家庭环境,家庭给予孩子不恰当的爱导致一些孩子丧失羞耻感,这样就会影响学校惩戒教育的效用,父母是孩子人生的第一个导师,父母的惩戒观直接影响孩子,所以家庭环境的优化是重中之重。

(4)惩戒与表扬相结合,巩固惩戒教育效用性

要把惩戒与表扬结合起来,不能厚此薄彼,即准确及时的实施连接教育,一旦发现被惩戒者有了自我反思和自我改正的苗头或者行动时,要适当的给予表扬,使其坚定信念,一方面体会到教师对其的关心,明白学校的惩戒是人性化的,有利于师生情感的加深,给学生以信心和积极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巩固惩戒教育的效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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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 姜华.论教育惩戒及其适用理性.教育发展研究,2012.

[3]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牛金成,魏].论洛克教育惩戒思想及启示.教学与管理,2007(3).

[5] 宋晔.惩罚的理论审视.中国教育学刊,2009(07).

[6] 藤田英典.走出教育改革的误区.张琼华,许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4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惩戒权 ;惩罚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师惩戒无度或惩戒缺失两种失范行为。惩戒无度是指惩戒不当,没有掌握好度;惩戒缺失是指有的中小学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行使教师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的实际缺乏。[1]因教师惩罚行为而导致的学生人身权受损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各种教育或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认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就是对学生的体罚,到底何为教师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惩戒权?是目前需要研究的紧迫问题,也是本文力图想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恶性体罚事件,使公众出现了“惩罚”“惩戒”不分的局面。那么这两者间有何本质性的区别呢?

体罚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惩:处罚;戒:防备,警惕,就是说通过处罚来警戒。根据《_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专业自包括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和自身的进修培训等方面。其中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有权对学生采取包括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等教育措施,并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品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等内容。惩戒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二是具有职业性权利的性质。因此,作为教师,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2]

本人认为惩戒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达到使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掉错误并不再犯错误的目的。而教师惩戒权即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这一权力是随着教师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可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一)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前

1.应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学生的越轨行为必须是违反了符合正当价值要求和合理社会规范取向的校纪班规,且其越轨行为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影响了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实施惩戒。

2.要分析学生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处的方式和程度。因为学生的违规行为可分为故意违规和无意违规两种,所以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必须考虑其实有意还是无意。

(二)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中

1.教师要向学生明示必要惩戒的理由且惩戒必须要有教育性。让学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及其危害,知道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弥补过失,从而甘愿接受教师的惩戒教育,需要谨记的是教师不能情绪性或恶意性的直接行使惩戒权。

2.应秉承客观,平和的态度处理问题。身为教师首先自己是有完善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高素质人才,不得因学生的性别、成绩或家庭背景等,不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其造成心理创伤。

(三)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之后。教师应当努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注意学生的后续发展,给予及时的指导关怀。不能因为学生受到过惩戒就人为的歧视对待,个别学生实施惩戒后,教师不得对外公开;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也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这样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保障

中小学老师所面对的是一群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这时学生的独立思考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承受能力弱,世界观、人生观容易发生扭曲,这就赋予中小学教师更大的责任,需要其树立自己的形象,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但是仅靠教师的力量去维持惩戒的环境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惩戒氛围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一)规范惩戒权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法律中依旧是空缺,只有关注并完善惩戒权立法,对惩戒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事由、惩戒的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和所取的救济途径等,才能使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事先的判断,从而保障教师有法可依,使惩戒环境有效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其地位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要落实《纲要》指出的,中小学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才能使义务教育教师的地位和福利待遇得到重视、提升。

(三)在中小学师生间设专门的中介。中小学生的叛逆厌学心理,以及教师的期望效应,使两者很容易起正面直接的冲突,造成紧张的局面。这需要我们专门的中介教师来约束学生,从而避免教师与学生的正面冲突。比如在英国,设有惩戒室,学生犯错误,教师就请你到惩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种方法也值得我们效仿。

(四)让家长参与教育惩戒中来。在中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学校是培养学生的关键场所,对其成长的影响也是最大。所以家长如果能适时和教师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并与教师达成培养学生的共识,参与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惩戒中。这对惩戒环境的有效维持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5篇

我是这样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

在平时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会遇到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面对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有些校长为了保护教室的积极性和尊严,有时会不管不问,视而不见;有些校长为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往往会挺身而出,严厉制止。作为校长,面对教师的体罚行为,不管不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但管要管的合乎情理,问要问的得法。在实际工作中,我是这样处理就是体罚学生问题的:

第一 眼神暗示,眉目传情。

当我发现教师正在对学生实施体罚时,我往往会给教师一个暗示的眼神,示意教师停止这种体罚行为。目光里也不是充满愤怒和斥责,也没有欣赏和赞许,只是充满着对教师和学生的关心,提醒教师这种行为不合适。无须说话,一个会意的眼神,教师往往就会停止对学生的体罚。

第二,发送短信,友情提醒 现在教师大多数都有手机,发现教师体罚学生后,我有时会立即给教师发个短信:“我理解你的心情,但要注意控制噢!”或者“我知道你这样做是为学生好,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噢!”一般来讲,当教师看到我的短信,也会立即停止对学生的体罚。

第三,善意谎言,借机消气

当我遇见教师对学生拳脚相向是,我会灵机一动,撒个善意的谎言:“*老师,我找你有点事,请跟我来一下。”或者“*老师,有人找你,在我办公室等着,你去一下。”待把教师“骗”到办公室以后,再向他说明真相,并真诚的和他交流、分析体罚学生的危害。这样,教师的气很快就会消了

第四、越俎代庖,转化矛盾

学校管理忌讳越俎代庖,但越俎代庖用来处理教师体罚学生也会收到奇效。看到教师体罚学生,我会先站在教师一边批评学生:“你怎么能对老师这种态度?”“走,跟我到办公室来。” 把学生带到办公室以后,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分析错误原因,并指出改正错误的建议,一般来讲,学生都能虚心接受并愿意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以上做法既保护了学生也保护了教师,既保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保护了教师的自尊,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 分析:在我们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不少教师将对学生的体罚看做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认为适当的体罚会在督促学生学习,管理学生纪律方面收到“奇效”。在我们对教师们的多次访谈过程中,一些教师会坦诚地告诉我们,“有些时候学生的表现会让教师失去理智,有些孩子就是死硬分子,脸皮厚得都没法形容,如果不骂他们或给他们几下,老师就做不成了,老师就先气死了”。不少老师们还会给我们举出通过体罚取得成功的案例。看待这些问题,不同的校长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校长是坚决反对,大多数校长会采取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策略,还有很少部分的校长会在私底下教给教师们既体罚了学生又“打不坏”的办法。在这里我们想告诉校长们的是,每一个孩子的心灵都有一扇虚掩着的窗户,我们要做的就是费劲我们所有的心力去找到这扇窗户,任何强行的闯入都会给心灵留下伤口,并且隐隐作痛。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6篇

从体罚谈教师职业道德

中庄学校 马彦礼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教育行政部门行规,或是学校制度中,都明确规定: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然而,个别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变相体罚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有人将此归结为这些教师的脾气不好而用心良苦,可实质是这些教师的职业道德出了问题。

固然,许多的体罚,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学生能够吸取经验教训,从此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可是他们漠视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挫伤了学生的自信心和积极性,甚至促使学生产生与教师的敌对情绪,结果会适得其反。可以毫不留情地说:体罚是教师无能的表现!

教师之所以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形象”,是因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尤其是可塑性极强的少年儿童。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具有渊博的学识固然是必须的,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人格力量更加重要。

教师职业道德对我们的诸多要求中“爱岗敬业”和对学生的热爱是核心内容。做一名称职的教师,要基于对教育这一关系国运兴衰的伟大事业的热爱;要使自己的教学工作获得成功,就要用博大无私的爱心去关心、爱护、理解每一位学生。教师的爱,是开启学生心灵的钥匙。爱能溶化师生间交流沟通的一切障碍,只要扫清这种障碍,便能对学生施以积极的教育。学生并没有好坏之分,只存在智力、性格、兴趣等方面的差异!,作为教师,我们不应有偏爱和选择。对于某些学生出现的不良现象,我们应该如长辈,如朋友,耐心指正;对于他们表现出的哪怕微不足道的优点或进步,我们应给予及时肯定、表扬——一个眼神、一点微笑、一句话语,都可能点燃学生心中希望的火花!

目前,素质教育正在大力推行,培养大批具有渊博的知识、健全的体魄、高尚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创新的意识和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的人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需要,而这一历史使命是无法用陈旧而粗浅的知识、简单而粗暴的方法完成的。我们必须从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师德修养入手,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决抛弃体罚陋习,谱写素质教育新篇章。

(本文获“第三届全县教师论文大赛”三等奖)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7篇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教育科研项目(基础教育学校)(课题编号2012YQJK084)的研究成果

据《中国教育报》编者按:近日,有网友爆料“8岁男孩因犯错被逼向全班下跪”,并贴出男孩面朝同学跪在讲台旁的照片。经调查,下跪男孩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两板桥九义校三年级学生。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此次事件中,教师和学校到底有哪些责任?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该不该惩戒?又该如何惩戒?本报官方微博推出了“适度的教育惩戒要不要”的调查,得到广大网友热情参与和讨论。笔者以为,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必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无需讨论。若以一味的“宽容”放松对犯错学生的严格教育,就等于纵容了孩子的错误,孩子在得不到深刻教训的情况下就会犯更大更严重的错误。教育惩戒的关键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掌握好惩戒的分寸,如何既能让学生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又不会给学生造成伤害留下阴影,这正是教育的艺术之所在。因此,我们要厘清教师运用教育惩戒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惩戒与惩罚的意义及其本质区别

1、所谓“惩戒”是由“惩”与“戒”的双重含义组成。

惩,是指:惩罚、警戒。诗鲁颂?宫:“戎狄是膺,荆舒为罚。”汉书八四翟方进?附翟义:“于是乎有京观惩淫慝。”也指自己受创而知戒。见“惩前毖后”。(见《辞海》,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年4月北京第七次印刷,.)。“处罚,警戒。”(《现代汉语词典》2007年,.)

戒,是指:戒除。论语季氏:“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子人间世:“无适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唐释玄应一切经音义十四四分律一说戒:“戒,亦律之别义也。”(《辞海》,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年4月北京第七次印刷,.)。《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戒,戒除:戒烟,戒酒,解毒。还指禁止做的事情。(商务印书馆,2007年北京,)。

“惩戒”的来源是《汉书?诸侯王表》二二:“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该词完整的意思应该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使受惩戒者不再做禁止的事情。从构词来看,惩戒是偏正结构,处罚是手段和过程,重在教育和警醒;戒除才是目的和追求的结果,为了“戒”而采取“惩”是之谓“惩戒”之义。

2、所谓“惩罚”,则是由“惩”与“罚”组成。

“惩”之义前文已经明了。所谓“罚”就是“处分犯错误的人。”(《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从“罚”字的组成来看,从“横目”,从“言”,可见“罚”的时候是横眉冷对、语出严厉。“处罚、惩罚”来源于《书?汤誓》:“尔尚辅于一人,致天之罚。”(《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而“惩罚”一词来源于《魏书?西域传》于阗国:“其刑法,杀人者死,余罪名随轻重惩罚之。”(《多功能现代汉语辞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从构词来看,“惩罚”是联合结构,“惩”与“罚”都是动词,强调行动。

3、二者的区别

从词义上看,二者有近义之处,都有处罚、惩罚和警戒之意。但是从词的分量和使用对象来看,二者有本质不同。惩罚的词义较重,适用对象是指违法乱纪的罪犯以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惩戒的词义较轻,适用对象一般指不遵守国家法纪或群众公约的“违纪”者。

二、教师应如何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分寸

学生犯错,教师应当运用“惩戒”而不适于运用“处罚”。相对于管理物品而言,管理人是最难的事情。而中小学教师要管的是生性好动、天真活泼、没心没肺的孩子,其难度可想而知。因为是孩子就难免犯错,不犯错的孩子是长不大的。每个成人都回想一下自己的小时候,谁没有犯过错?又有谁犯错后没有受过老师的责罚?正是在自己一次次犯错、老师的一次次责罚中我们才逐渐懂得明辨是非、去伪存真,一步步成长起来,走向成熟。所以,老师惩戒犯错的孩子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惩戒也是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但是,作为教师,他们往往信奉“严师出高徒”、“矫枉必过正”的“古训”,在再加上应试教育以学生成绩论英雄的压力,在管理和要求学生时就可能乱了方寸,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分寸而导致自己犯错,从而损害了教师的形象。

因此,在面对犯错的学生时,教师无论如何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平静的心态。教育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营生,育人需要不断的反复打磨、精雕细琢。学生的成长需要时间,教师要学会等待,在“施肥浇水”、“修枝剪叶”的过程中静待花开。即便遇到“屡教不改”的顽皮孩子,教师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心,如果到了非惩戒不可的地步,也要在行动前考虑清楚几个问题,以守住惩罚与惩戒的界限:

1、需分清学生是犯错还是犯罪

分清楚学生是犯错还是犯罪,对教师把握惩戒的分寸很关键,惩戒越界了就成为惩罚。如果学生仅仅是违反课堂纪律、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值日不认真,或者再严重点,是毁坏了公共财物,那么,这些仅仅是犯错,而够不上犯罪。教师需要采取的措施是惩戒,就是通过责罚让学生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从惩戒中吸取教训并要下决心改正。如果学生中出现了违法国家法律的行为,比如,偷窃、打架斗殴致人轻伤以上、敲诈勒索、运_毒、强奸、杀人或过失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又够不上刑事处罚时,教师就必须依法采取惩罚的措施加以教育并征得家长的配合才能奏效。即便是惩罚也要把握好分寸,否则教师自己就会陷入违法的境地。

2、惩戒是为了教育还是为了“报复”?

由于犯错的学生往往因为“不听话”而冒犯了教师的尊严,让教师在众学生面前丢了面子下不了台,教师会感到颜面扫地。这时候,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可能会因为不冷静而使惩戒越界变成了惩罚,导致处罚过重,对学生造成伤害。那么,教师很可能就不是为了教育学生去改正错误,而是为了“报复”学生对自己的冒犯。比如,最近新闻报道的“下跪式惩戒”就是越界变成了惩罚,从而引发了舆论向受罚学生一边倒的倾向。所以,教师要时刻牢记,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3、惩戒是在教师平静时做出的还是在气头上做出的

在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教师的情绪决定着惩戒是否会把握好分寸。如果教师正在气头上,情绪激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对学生进行惩戒,就很可能会导致越界,使惩戒变为体罚、辱骂甚至殴打等过度的惩罚。这样不仅起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会激化矛盾,引发学生的对立情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教师要学会“热”问题,“冷”处理,在心情平静、头脑清醒、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惩戒就不会犯糊涂的错误,才能守住惩戒与处罚的界限。

4、惩戒的预期效果会是什么样?

一般情况下,教师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时都有一定的预期的教育效果:一是为了教育犯错学生本人记取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其他学生,不要向犯错的学生学习。要想达到这样的预期效果,教师必须斟酌在什么样的时候、什么样的场合、采取什么的惩戒措施才能收到教育效果。教师们要吸取“下跪式惩戒”的教训,要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场所、根据学生犯错的程度和认错的态度采取正确而适度的惩戒措施,避免犯类似“下跪式惩戒”的错误。

三、教育惩戒要以爱心为出发点,以育人为落脚点

在2014年9月9日教师节之际,在北京师范大学考察时发表讲话提出“四好教师”要求,即“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更大贡献。”因此,作为教师,要有一颗对学生的仁爱之心,教育惩戒体现的正是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而有度,严中有爱,严爱结合。“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一个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既会尊重学生的个性、理解学生的情感,也会包容学生的缺点和不足。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是成长中的学生。学生犯错正是教育的良好时机,正需要教师耐心细致的引导和教育,而不是对犯错的学生采取辱骂、挖苦、体罚、请家长甚至“逼学生下跪”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教育惩戒也必须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国文学家雨果曾经说过:“创办学校的人关闭了_,但愚蠢的老师和糟糕的学校本身就是孩子心灵的_。”如果教育惩戒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初衷,当犯错的孩子们在老师这里得不到足够的宽容和爱心呵护,他们就会心灰意冷,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和向往,教师还能寄希望于他们改正错误吗?爱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责任担当,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因此,有爱心的教师才会获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才会获得学生的爱戴、信任和亲近,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信其道,教育才会有成效。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8篇

教育是需要惩戒的,因为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误,惩戒是对学生成长过程中所犯过失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承担因过失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在承担中更好地成长。教师必须掌握惩戒这一教育手段,担负起惩戒学生的任务。有些教师往往“谈惩戒色变”,因为惩戒需要教师的大智慧,否则受惩戒的是教师自身。

面对惩戒这一教育问题,我认为首先应找到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教育是做人的事业,最终目的是培养人、发展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必须以此为目的。为此我提出了“发展性惩戒”的概念。所谓发展性惩戒,就是针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理解包容、人文关怀、协商菜单的方式,在承担菜单任务中激发学生内在的自我评价机能,促进学生的最终发展。

二、发展性惩戒的实施过程探讨

1.“爱”——发展性惩戒的出发点

教师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而且易于被学生觉察。为什么一些严格的教师能受到学生的爱戴,就是因为学生能感受到教师心中的爱。我们常说“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的惩戒,不应是体罚、心罚。如果一位教师要惩罚违纪的学生,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违纪给班集体抹了黑,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那么,无论这位教师使用何种教育手段,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位教师眼中,学生只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扶助之心,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是冷酷的、危险的。

2.约定菜单,惩戒依据

我校班级实行“班级公约”,班级公约并非是班主任个人制定,而是发扬民主,广泛发动学生,从班级管理的方方面面提出建设性、发展性要求,由学生自治委员会采取投票的方式来产生。公约是学生参与制定的,自然更懂得去遵守。受“班级公约”的启示,我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应建立在民主约定的基础上,制定出“菜单”供需要惩戒的学生选择。“菜单”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基于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如我采取的针对思想问题学生实施的“我们共读一本书”,在“强迫”学生阅读我指定的读书过程中,净化学生心灵,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交流专家、教师、学生本人的观点。

3.因材施教,实施菜单

惩戒的效果取决于能否针对学生实际、走入学生心灵。我们应避免习惯采取的简单“表象惩罚”的教育方式,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从对孩子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约定设计惩戒教育方式,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比如,犯同一种性质的错误,对缺乏毅力的孩子可以罚拼图游戏,对缺乏亲情的罚看《世上只有妈妈好》的电影并写观后感,对不爱体育活动的罚跑步,对有暴力倾向的罚他背诵法律条文。

4.验收菜单,心灵启航

犯错往往具有反复性,惩戒菜单必须具有预见性,菜单中应体现再次犯错后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并做出说明。这既是在告诫学生犯错的代价,引起他们心灵的震撼,同时为下一次惩戒做好铺垫,让其接受,以便更好地执行菜单。我们知道: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如果我们严格地执行菜单,让其遵循规则,养成良好的习惯,就可以帮助他们塑造良好的性格,触动他们的心灵,更好地发展自己。

三、发展性惩戒尚需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纵容、溺爱、表扬与发展性惩戒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9篇

关键词:教育惩戒; 自由裁量; 事实惩戒; 惩戒处分;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behaviors, the manifestation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factual discipline and disciplinary them, factual discipline belongs to the professional right of teachers, and teachers enjoy wide discretion in the choice of discipline types, causes, scopes and action belongs to the legal power of teachers, teachers only have limited discretion in the extent of punishment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for the occurrence of illegal obstructio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must be implemented within legal factual discipline cannot be an act that violates the common people' s reason under the control of teachers' willful will, and the disciplinary action should be normalized with proper procedure and accord with the basic spirit of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Keyword:educational discipline; discretion; factual discipline; disciplinary action;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已久的教育惩戒问题作出回应。据此,教师或者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教育惩戒尤其是在事实惩戒中,立法不可也不宜以闭合型立法的模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仍需赋予教师或学校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以期实现学校这一特殊领域自我管理的需要。尊重教师的专业裁断能力并非意味着教育惩戒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相反,教育惩戒需要在法治的轨道里有序运行。已有研究大多是围绕教育惩戒的合法性证成、制度设计、实践运用三部分展开研究,较少涉及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和限度研究。基于此,本文拟从教育法学的角度,在厘清教育惩戒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教育惩戒的具体限度加以探讨。

一、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

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教育教学情形中惩戒措施的具体样态。受惩戒活动本身专业性的影响,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其中,一些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在制度和习惯层面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一些则仍有争议。

(一)国内外常见的教育惩戒表现形式

教育惩戒随着教育活动的产生而产生,是教育领域的一种客观现象。虽然各国的制度设计有所差异,但在表现形式方面,教育惩戒展现出极大的相似性。一般而言,国内外常见的教育惩戒主要有目光警示、点名(通报)批评、言语责备、口头(书面)检查、罚站、临时退出课堂、罚作业、起立、学校值日、剥夺某种特权、没收、家长或者监护人带回管教、心理辅导、留校、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学(课)、转换学校(班级)、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表现形式[1]400-403。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国家,如韩国,体罚也被视为惩戒的一种,如根据相关法律和法院判决,体罚是被容许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2]。当然,各国也有一些独特的惩戒形式,如在澳大利亚,让违纪学生偿还一定的时间也被视为是一种有效的惩戒方式[3]。

根据性质的不同以上教育惩戒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维持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对学生课处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事实惩戒。事实惩戒一般由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实施,理论界也有学者称其为“教师惩戒”。例如,授课教师对故意破坏教学环境的学生实施的目光警示;班主任让上课期间逃课的学生写书面检查;教导主任对故意扰乱自习秩序的学生实施的言语批评,等等。这种事实惩戒,发生缘由多样且难以穷尽,一般是以习惯的姿态存在于各国的教学实践中,即使对教育惩戒有法律规制的国家,大多也只是做一些原则性限定,赋予教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立法中,《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批评教育”可作此理解[4]。另一类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或学校自治规范,对学生课处的发生法律效果的惩戒处分。惩戒处分一般是以教师群体的名义作出,实践中也被称为“学校惩戒”[5]。《_教育部令(第21号)》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皆属此列。惩戒处分是对学生越轨行为的否定评价,一般会对学生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各国一般对其配套较为完善的实施、运行、救济机制,与之相关的争议多为惩戒实施的程序层面,较少涉及惩戒决定的实体内容。

(二)教育实践中几种有争议的教育惩戒表现形式

受共同教育规律的影响,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国家呈现出一定的共性。但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判断仍存些许争议。

1.教育惩戒和体罚交叉部分的教育措施

此类惩戒方式主要是指罚站、罚写作业、罚劳动三种。一方面,这三类教育措施在教育实践中长期以习惯的姿态广泛存在。调查数据显示,在小学阶段,教师采取这三种措施的比例高达[6]30。另一方面,这三类教育措施并无现行法上的明文依据,对于其合法与否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见解不一,莫衷一是。以罚站为例,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对于教师罚站的态度并不一致,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种:第一,认为罚站是一种违法的教育手段,属于体罚。如徐利平诉焦作市万方中学教育机构一案中,山阳区人民法院便指出教师对未完成作业的学生施以罚站不是恰当的教育措施,是一种体罚①。第二,认为罚站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惩戒。如黄兆雨昊诉绵竹实验中学教育机构一案中,绵竹市人民法院指出,教师对未完成作业的学生施以罚站是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合法行为,是可以被广大家长、学生、社会接受的教育措施②。第三,认为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罚站不是体罚,属于合法的教育惩戒。如丁赛男诉南通市第一初级中学一案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教师对影响他人午休的学生罚站一小时的行为在惩戒方式、惩戒手段、惩戒持续的时间方面并未超过合理的范围,是合法的惩戒行为③。

2.公开学生受惩记录的教育惩戒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指出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报告应隐去其真实姓名和身份。根据纲要的精神,学校可以借助校园舆论的力量实现一般预防的惩戒目的,但同时需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可以说,惩戒记录的公开与否实则是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因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学生的受惩记录而引发的惩戒纠纷不计其数,通过对涉诉案件的案卷梳理发现,针对学校公开学生受惩记录这一行为,学生和家长一方往往认为学校此举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学校公开惩戒记录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对此多持否定态度;校方和教师一方则一般以公开可以给其他学生警示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的需要诉以抗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开惩戒记录在实践中有所诟病,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默契的共识便是惩戒记录的公开与否一般被视为学校自我管理的内部事项,法院不会轻易判决公开违法。如在李建青、宋宝宁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指出,学校在校园范围内公开违纪学生的惩戒记录,是学校自治和学校管理的需要,是合法的学校治理行为④。

3.为提高学生成绩或者因为学生成绩不好而实施的惩戒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因为学生的成绩不好而实施惩戒的现象并不罕见。调查显示,在中学阶段,因作业不好和上课回答不出问题而被惩戒的学生占比约[7]5。同时,相比其他惩戒原因,家长和社会对于为提高学生成绩的教育惩戒也展现出极大的包容性。如在2020年江西省南丰县某一教师因学生背不出英语单词,而惩其做200个深蹲一事中,涉事的校长便以教师此举是为抓学生单词过关而为其辩护。我们认为,虽然与学习成绩相关的惩戒在接受层面或有所支持,但仍须在理论上符合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单纯以学习成绩好坏驱动的惩戒应被禁止。理由在于,学习成绩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体现,单纯的学习成绩差并不会对集体或者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没有违反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不满足教育惩戒的责任要件,不具有可苛责性。对于成绩不好之学生,教师应该多加指导,帮助其找到学习的兴趣,而非施以惩戒。另一方面,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个人学习能力无关的其他个人行为,仍可以成为惩戒的对象,如逃课、上课喧哗、故意不交作业、故意不完成作业、故意不认真对待学业等。因为此时的学生行为非为学习能力,而为学习态度,学习态度不良具有可苛责性。

二、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限度

为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实现学校自我管理与治理的需要,教师在惩戒关系中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有理论上之基础。一般而言,教师在事实惩戒中享有较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惩戒处分因其对学生的侵益可能性更大,为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一般赋予教师较小限度的自由裁量。

(一)教育惩戒的理论立论基础

教育惩戒的理论立论基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教育惩戒权的立论基础。这一阶段,教育惩戒被认为是教师或者学校为了达成国家教育的目标,对学生所享有的一种概括的支配权。该理论认为,即使没有法律授权,教师或者学校仍可基于自治的需要,自行制定惩戒规则,对作为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学生的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不能就惩戒事项提起司法之救济。

其次,以“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理论作为教育惩戒权的立论基础。这一阶段,学术界逐渐认识到,学生不因入校而丧失基本权利,其仍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利。基于公民权利普遍保障的需要,1956年德国公法学者乌勒教授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8]73。根据该理论,教育惩戒中那些涉及“基础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惩戒措施(如开除学籍、退学)需要接受法律的审视,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学生对其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法上之救济;在那些不涉及“基础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管理领域,教师或者学校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对其不服不可提起司法救济。

最后,以“重要性”理论作为教育惩戒权的立论基础。为应对“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难以界定的现实困境,理论界随后提出以“重要性”理论作为教育惩戒的立论基础。该理论认为只要对学生的基本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教育惩戒,无论是“基础关系”还是“管理关系”,都需有法律的授权,教师或者学校不可自行创设。“重要性”理论是对先前理论的重要发展:一方面,它秉承了传统理论对于教育惩戒的特殊把握,认为教育惩戒有别于其他行政领域的基本权力,不能完全坚持法律保留的基本限制,需赋予惩戒主体一定限度的管理权力;另一方面他引入了实质性标准作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区分界限,以教育惩戒对学生基本权益影响的侵害程度而非表现形式作为法律保留原则适用的标准。近年来,“重要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了新的发展,如在Goss诉Lopez(1975)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便指出,应以学生受损利益的性质而非学生受损利益的重要性作为法律救济的判断标准[9]300-301。

教育惩戒的理论立论基础在不同时代虽有所差异,但却传递出以下共同的规律:其一,教育惩戒从一项纯粹的自治事项逐步演变为一项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事项;其二,教师或者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因学生越轨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三,实务界开始有限度地承认对违法或不当惩戒的司法救济。

(二)事实惩戒中教师的自由裁量限度

事实惩戒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项教育艺术。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除学生行为本身的危害,学生的年龄、性别、个人秉性、心理承担能力、类似行为的发生次数、学生个人的违纪次数以及所处的教育阶段等都会影响教育惩戒的最终选择。因此,事实惩戒中,教师因其专业性而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

具言之,教师在以下方面享有自由裁量:首先,对于教育惩戒的种类选择。如针对学生午休期间大声吵闹这一行为,当中午公寓执勤和书写心理悔改短文可以达到相同的惩戒效果时,教师自然可以在两种惩戒措施中择一而惩。其次,对于教育惩戒的事由选择。事实惩戒的对象一般为性质轻微的学生越轨行为,对于何为性质轻微,不同的教师可以有自己的专业判断。若教师认为学生的某项越轨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程度更轻的教育方式得到纠正,那么自然可以选择不惩戒。再次,对于教育惩戒的程度选择。惩戒规则原应不加歧视地适用全部学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惩戒规则可以忽视个体差异,反之,教育惩戒的具体程度必须根据个体的差别作出调整。比如,针对同一违纪行为,初次越轨者和屡次越轨不改者其惩戒程度应该有所区别。前者教师应注重教化,实现“小惩大戒”的惩戒目的,后者教师则应多加分析学生屡次越轨的主客观原因,防止受惩学生对教育惩戒产生免疫。最后,对于教育惩戒时间的选择。为帮助学生树立责任意识,强化学生对于越轨行为的认识,教育惩戒应该及时作出。但及时惩戒并不等同当场惩戒,除一些必须当场作出惩戒外(如授课期间大声喧哗),其余情形下,教师在作出教育惩戒的时候可以考虑在非公开场合对学生作出惩戒,以期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当然,延时惩戒也不意味着不惩戒,若学生的越轨行为长期得不到惩戒,可能会纵容学生的侥幸心理,亦是对教育惩戒目标的违背。

(三)惩戒处分中教师的自由裁量限度

惩戒处分中,学生以受教育者的特殊身份与学校发生着法律关系,惩戒处分以学校或者教师的单方意志发生,具有明显的权力色彩。为避免权力滥用对学生权益的破损,立法一般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其作出规制,留余教师或者学校较小范畴的自由裁量空间。

一方面,惩戒处分应以明文规定的惩戒规范为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可创设新的惩戒处分。这便意味着教师或者学校在实施惩戒处分时,应该以制度化、成文化的惩戒规范为依据,既不可创设新的惩戒种类,也不可创设新的惩戒事由。原因在于,惩戒种类一般会对学生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严重的惩戒处分(如开除学籍)可能会剥夺学生的基本受教育权,若一概承认惩戒主体的创设权力,会使学生处于更加弱势的境地。惩戒情形亦应用语明确,以期使学生了解学校对其行为的具体期待,发挥惩戒规范的指引作用。另一方面,规制并不意味着消灭,在法定的情形下,惩戒主体仍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首先,惩戒主体可以对教育惩戒的幅度做出选择。如南宁市第二中学规定,对不服从教师管理的学生,学校可课处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惩戒处分,那么对于何时选择记过何时选择留校察看,惩戒主体则可以做出选择⑤。但此时的选择并非无限制的选择,惩戒主体仍需坚持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使惩戒处分种类和学生越轨行为的危害性质相当。其次,惩戒主体在惩戒情节的认定方面仍享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教育教学实践中,各校的校纪校规一般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同类越轨行为惩戒种类的选择标准,但是对于何谓“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并无相应规定。此时,惩戒主体根据验证可行的实践经验作出的判断,应该推定为有效。当然,当某一行为处于模糊地带时,惩戒主体应该坚持保护相对人的基本精神,选择有利于学生的惩戒处分。当查不清某一越轨行为是谁所为时,惩戒主体应推定非全体学生所为,切忌实施惩戒“连坐”,以免破坏惩戒领域的归责体系,加重无辜学生的责任承担和变相减轻应受惩戒的学生责任。

三、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制限度

教育惩戒既需要在法治的限度内运行,又不可全由法律规制。这一点,即使是在有成熟立法经验的域外各国,亦是如此。因此,法律对于教育惩戒的规制应是一种有限度的规制,如此方可在学校或教师自我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之间达到平衡。

(一)事实惩戒:故意+违背常人理性

一般而言,事实惩戒中,教师面临的惩戒事由多为复杂多样的偶发事件,为培养受惩学生的责任意识,保证教育惩戒目标的实现,教师应及时作出惩戒决定,以防受惩学生的二次违纪。因此,各国的经验如下:除非确有必要,一般情形下,事实惩戒被视为教师或者学校的自主管理范畴,法律尊重这种教师专业学术背景下的专业裁断能力,不会多加干涉,一般只是做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近年来,伴随着事实惩戒侵权案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例说明,事实惩戒不能也不应游离于法治之外,其仍需遵守一定的法律底线。

首先,应为法律评价的事实惩戒须是教师在故意这一意识形态支配下的不当或者侵权行为。若是为不可预见之过失,如学生的特殊体质(此处的特殊体质仅为教师绝对不可能知道的事项,不包括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记载于学生体检档案的事项),则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法院应秉公处理,不应迫于舆论压力或者息事宁人的心态,断然牺牲教师的合法权利。2020年7月2日,山东省五莲县教育局革职涉案教师后再“拉黑”该教师的做法实则违背了这一点。当然,此时的故意应综合事实惩戒发生的相关因素综合考虑,而非仅依赖教师个人的辩护之词。另外,法律应尊重教育领域的客观规律,避免侵犯教师的专业判断权,只有当教师的某项教育惩戒的方式或强度违背常人的理性(大多数师生的感觉)时,法律方可介入。例如,假设某校规定,对于破坏班级卫生的学生,教师可以罚其打扫一定范围的卫生一周以内。那么当学生在教室内随意扔垃圾时,教师让其打扫他破坏的区域或者该教室的整体卫生三天或者五天,均属于教师职权范畴内的正当行为。反之,若教师让其打扫全校卫生或长期(如一学期)打扫某一区域卫生,则违背了常人的一般理性,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同理可证,教师让学生罚抄过多遍作业的行为,也是违背常人理性的不当之举。因为单纯的机械罚抄并不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教师完全可以探寻其他合理措施,比如罚抄3遍学生因马虎做错的题目然后附以类似题目加以练习。

(二)惩戒处分:规范失当或程序失当

惩戒处分一般以制度化、成文化的惩戒规范为依托,但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法律应作出规制,以期保护受惩学生的合法权益。

1.惩戒处分的规范失当

规范失当表现为校纪校规欠缺正当性,主要有以下表现。其一,校纪校规不合法。这既可以是校纪校规制定程序不合法,也可以是校纪校规内容本身不合法。前者如学校或者教师未经相关利益主体的同意,便将未经公示的校纪校规作为惩戒依据;后者如学校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擅自剥夺、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其二,校纪校规不合理。校纪校规是惩戒处分的发生依据,其本身应该具有合理性,纵使可以基于教学管理的需要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做出限制,但这种限制仍需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如校纪校规要求女生发型只能为“耳上一公分”实则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对学生基本权利的过度限制[10]304。当然,此时的不合理应以法院附带性审查后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在法院对校纪校规作出否定性评价之前,惩戒处分的规范应该推定为有效(后文详述)。

2.惩戒处分的程序失当

程序失当为惩戒主体没有按照法定的正当程序作出惩戒处分。受“重要性”理论的影响,各国法院对于惩戒处分的态度,实则较为谦抑,除那些严重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惩戒,一般只审查惩戒处分的程序问题,以免破坏学校的自我管理。如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在Williams诉 the Marianna .(1982)一案中,便拒绝对教育委员对缺课超过12次学生课处“不计学分和长期停学”这一行为作出评价[9]311。我国亦是如此,在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便以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分未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判决退学处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因此,惩戒处分的实施应该遵循一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对那些可能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惩戒处分,即使惩戒规范没有正当程序之规定,仍应给予相对学生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如听取学生的申辩、向学生本人送达惩戒处分决定书、告知对惩戒处分不服的救济等,且这种程序保障应随着惩戒处分的严厉程度而逐步完备。

(三)法律规制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教育惩戒是对学生越轨行为的否定评价,法律对于教育惩戒的规制并非无限制,但仍需尊重教育领域的特殊性质。当教师或学校有以下行为,即使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亦应承认其正当性。

1.教师或者学校依据惩戒规则而为的惩戒行为

惩戒行为既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而为的行为,也包括依据校内惩戒规则而为的行为。前一种情形下,教师或者学校本质上为履行法律职责的行政行为,惩戒本身即是在法治的范畴内运行,故讨论对其的法律规制实然并无意义。本文主要讨论的为后一种情形,即学校或者教师根据该校自行制定的校纪校规而为的教育惩戒。理由在于,作为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11],校纪校规实则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校纪校规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相对人应该服从。因此,除非校纪校规在法院的附带性审查中被予以否定评价,其他情形下,相关主体均应尊重教师或者学校依据惩戒规则而为的惩戒行为。

2.教师或者学校是为业务上正当需要的惩戒行为

这主要是针对教学实践中教师“不敢惩戒”“不会惩戒”“不愿惩戒”的现象。据《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等相关法律,教育惩戒是一项教师在日常教学与管理中不可回避的职业权利,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教师仍负有制止学生违纪行为、帮助其树立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义务。若教师一概放弃教育惩戒,纵容学生违纪行为向可预见的危害结果发展,应认定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与后续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8年的“杨不管”事件便是此例。与此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归责意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教师没有过错,基于正当义务需要而实施的教育惩戒,应予以支持,断不可为达息事宁人之目的而牺牲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教师有过错,或教师假借业务之名而实施的教育惩戒,应依法追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教师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防卫行为

紧急防卫行为是指教师面临突发的紧急状态时,为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保护教师本人或者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为的防卫行为。比如,教师拉扯两个在校内互殴的学生时不得而为的肢体接触。孤立来看,教师此举符合《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体罚“对身体实施的惩罚或击打”构成要件[12],可以被评价为体罚。但是当我们把教师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评价时不难发现,此时,教师主观上并无侵犯学生权益的故意,且若教师放纵学生的欺辱行为,必然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利结果。因此,教师此时的干预行为是正当的,法律不应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这一点,也可以在他国的教育实践中得到验证,如在日本,教师殴打正在欺辱他人的学生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合理的暴力,不做体罚评价[13]。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 靳澜涛.教师惩戒权入法的冷思考:以《教师法》修订为背景[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5):91-100.

[3] 尹雅丽,马早明.严守戒尺的“界”与“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教育惩戒政策探索[J].外国教育研究,2020,47(7):58-73.

[4] 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A].2009-08-12.

[5] 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37(4):142-153.

[6] 郑立平,张乐华.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

[7] 霍敏捷.规范教师惩戒权:解决体罚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8.

[8] 董立山.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行使学生惩戒权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9] 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 周志宏.教育法与教育改革[M].台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1] 徐靖.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J].中国法学,2017(5):91-110.

[12] 申素平.教育惩戒立法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20(3):37-42.

[13] 郑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基于日本经验的比较分析[J].vip教育科学学报,2020,19(1):69-76.

1参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080号民事判决书》。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10篇

多少年来,教师惩罚不听话的孩子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我们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来说,哪一个不是从小在父母和教师的“棍棒”之下成长起来的?我清楚记得小时候家长会以诚心诚意的口吻请求我的老师:“李老师啊,孩子不听话就辛苦您使劲打,要一直打到听话为止……”老师是真的听取了家长的意见。但是我很感激我的家长和我的老师,是他们精心的付出才有了今天健康完整的我。

后来,不知是谁提出所谓的“赏识教育”,说什么“好好子都是夸出来的”,孩子在家要父母夸、爷爷奶奶夸、姥姥姥爷夸、七大姑八大姨夸,在学校要老师夸、同学夸……我认为这些言论都是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的,但是很多家长都信以为真了。您试想,一个孩子整天被夸赞声音包围着,他的心智能健康地发展吗?他们得到真正的快乐吗?他们能独自承担现实生活给他们带来的压力吗?他们能成为顶天立地的祖国栋梁之材吗?他们一旦在校遇到挫折或者被老师批评就会抑郁,就会寻死觅活,更有甚者,家长会追到学校问责教师,甚至殴打老师……这样荒唐至极的事情屡见不鲜。导致广大教师们整日“提心吊胆”,不敢充分自主管理学生,生怕给自己招来“祸患”……这一切都是不良教育风气造成的,为什么会有这些不良的教育风气呢,因为教师的手中没有了“戒尺”,教师说话变得不“硬气”了,教师俨然成了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了。

2021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对于广大教师朋友来说,真是“教师拥有惩戒权,翻身农奴把歌唱”了。

针对规则的颁布,我表示赞成。这条规则让广大教师朋友在行使惩戒权时有据可依,有法可依。而且此规则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由此可见,规则的制订是以为了“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而制定的,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但是“惩戒”不等同于“惩罚”。我认为“惩戒”的重点应该落在“戒”上,是教育者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或者方式让学生引以为戒,“戒”掉坏毛病,养成好习惯。而“惩罚”的落脚点是在“罚”上,如体罚、变相体罚、身体上的惩罚和心灵上的惩罚等。

规则的第十二条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等八条不当行为”。这也是在给“惩戒”与“惩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我们广大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也得严格把二者区分开来,不要混淆二者。

就算教师对规则的内容烂熟于心,那么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就不会再一次的“引火上身”了吗?是否会有家长为了护短再一次的“强词夺理”呢?比如把教师对孩子的“语言劝导”说成“当众侮辱”他的孩子,把教师让孩子做的“书面检讨”说成是对孩子的“千字文变相体罚”等。

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还得扭转家长的育儿观念。要让家长明白老师都是全心全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才这么做的,要让家长明白我们成年人的世界要遵纪守法,孩子从小更是要有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自己孩子在校违反了校纪校规就要按照规定进行惩戒,孩子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规则意识”“法制意识”不仅要深入孩子们的心灵,更要让它深入家长们的心中。这才是教师能够有效顺利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可靠前提。

规则中的第四条说到“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其中“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这句话让我想到了一个影视片段,大致内容是这样的:

老和尚带着小和尚过着安静的生活,一天小和尚在水边玩耍,看到青蛙,就把一块石头绑在青蛙的身上,看到青蛙挣扎游水,小和尚开心极了;小和尚看到小鱼,又把石头拴在小鱼的背上,看到小鱼艰难地游着,小和尚开心极了;小和尚又看到一条小蛇,又把石头绑在小蛇的身上……老和尚在高处的岩石上打坐,目睹了小和尚的一切,却没有说话。

晚上小和尚累得呼呼大睡,老和尚用一块十来斤重的石头绑在了小和尚的后背。第二天小和尚醒了,背着大石头太沉,请求老和尚把石头解开,老和尚问小和尚:“难受吗?”小和尚说:“难受。”“那青蛙、小鱼和小蛇呢?”“和我一样。”……

老和尚命令小和尚:“背着你身上的大石头上山去解救这三只无辜的小动物,如果有一只小动物因你而死,你的心里会永远背负着一块大石头。”最后只有青蛙奄奄一息,生命尚存,小鱼和小蛇早已死去。

小和尚因为自己的顽劣让小动物无辜送命,自己的内心受到了很大的谴责,他坐在一边陷入了深深的思考,这是他人生第一次深思。这场深思直达他内心的裂变处。

老和尚是多么高明的智者,他是我们教师的榜样,他在小和尚犯了错以后“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小和尚)过错程度相适应”,达到了良好的育人效果,这是正确有效运用教育惩戒权达到的良好效果。

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的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是需要惩戒的。教育是一门艺术,而教育惩戒权又是教育中尤为特殊的一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规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实际方式与方法。学校和教师要会用、善用、慎用教育惩戒权。我们坚信,在社会、家长的配合下,一定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11篇

对体罚学生的看法

体罚学生,争论自古就从未停止过,我发表一下我自己的浅见。我认为这个 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其实作为老师我们都很清楚,其实根本没必要体罚学生,用其他的说服教育的方式完全可以取得跟好的效果,而一味的打骂反而会适得其反。而我们需要的只是多一些耐心,再多一些耐心!!

第二,同时我们在谴责体罚的同时,还要明确一个概念叫:适当惩戒!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我一直坚持一个概念,我不会打骂学生,但我一定会对违反纪律,违反合理规定的学生予以合理的、制度化的、适度的惩戒。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要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这个教育过程中来,能比较好的完成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在《教师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2012年12月16 日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12篇

是什么让惩戒成为公众非说不可的话题?是什么让责罚成为教育的隐痛?又是什么让惩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教育被过度关注时,可能更多给予美好的期许,当然也可会成为众矢之的,千夫所指。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教育本身应含有褒义,“传道、授业、解惑”,传什么道?人文的精神、文明的开化之道;授什么业?能够自主立足社会发展自我,并且推动社会进步的基业;解什么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明朗下的困惑。期许教育真、善、美的田园,在这个田园里,教化成为一种时尚之风,熏陶润泽心灵的幼稚。对于有损真、善、美的个体,采用惩戒,使其向善美好是必须的。孟子言:“以逸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人,虽死不怨杀者。”所以惩戒取乎正道而罚之,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自觉意识的增加,而不是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中,欲罢不能,老师和学生成了敌对的双方,这失去了教育的意义。

惩戒是教育的方法、手段而已,一旦滥用就有可能改变教育的性质。可以说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的,我们管理学生也是为了不管,使其自觉的,而不是越管越多,当下教育负荷越来越重,就是管的太多的缘故。管的太多,管得太死,所以让惩戒越来越显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在教育里,惩戒是没有办法时才考虑要不要用的办法,而不是教育的常法,这是惩戒在教育中的尺度。这是教育的威严所在,而施教者把威严拿来经常用,则威严扫地,也便会激起学生的对抗。老子说“国之利器不可示于人。”教育的威严又怎能轻易使用?

好的教育“悦其神而忘其形。”不好的教育“劳其形而乏其神。”教育行驶在“悦神忘形”的王国里,惩戒只是镜花水月,其意境也是那样的美好。教育行进在“劳形乏神”的笼子里,惩戒将汤汤流淌,因为只有惩戒才能压制学生取得暂时的投入与成绩。

常言道:“有力吃力,有技吃技,有智吃智。”由“力”向“技”再向“智”,便是“人往高处走”的含义。作为教育应当定义在智的层面上,什么是“智”的层面?《易经》有言:形而上学谓之道,形而下学谓之器。孔子也说“君子不器”。教育也一样,不要在小的层面上纠结,要有大的眼界和胸怀,教育不是和个别暂时不上进的学生对着干。孔子有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易经蒙卦》说:不是教育者主动的去苛求,受教育者学习的,是受教育者,主动向教育者学习的,教育者可以再3的告诫受教育者,但是如果受教育者不改的话,那就不要再跟他说了,这样才是有利于贞正的。就是对待“顽固”受教育者的态度,这其中也不含有惩戒的意思。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这是教育的原理。“既知教之有所兴,又知教之有所废”,可谓智慧之师。“大学之法,禁于未发之谓预”,教育要以预防为主,不是出现了问题,然后围追堵截,滥用惩罚。“愚者畏果,智者畏因。”好的教育是我们的期许,更是我们从教者践行的真谛。

惩戒是一把软尺子,它的尺度在教育者那里。一个自身素质不高,却又希望得到“成绩”与荣誉的老师,会找出千万个理由来逼迫和惩戒学生,学生就是他利用的工具,而能让惩戒披上“有益”的外衣,惩戒的尺度在这里无端的放大,只要学生不惟命是从,那就肆意滥用。一个自身素质高的老师,总是和颜悦色,他做的是春风化雨的教育,对于惩戒很少用,而且能呵护幼小的心灵,收放自如。惩戒的尺度在他这里才能真正的体现,这也是《大学》之中“为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的道理。

一个老师是正确的,他的惩戒之道就是正确的,一个老师不正确,他的惩戒道也不正确。

教育惩戒反思论文 第13篇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1 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

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

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但对于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正确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且在实践中存在“体罚”被扩大解读,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惩戒与体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而对于“体罚”,我国现行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被禁止,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教育行政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相反,对于老师的惩戒权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学生则被冠以“心罚”的大帽子!很显然,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教师的惩戒权难以确立。

教育观念层面的障碍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教育思想与教育理念广泛流行,如“民主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理念大受吹棒,这些教育理念都有以下两个的特点:一是以抨击“传统教育观念”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二是过分强调“老师要尊重学生”。不可否认,上述的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但由于过分抨击传统教育观念的落后的一面,忽视了传统教育观念的优秀传承,从而使“尊师重教”这一传承几千年的优秀传统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巨大挑战与冲击,“师道尊严”正在不断沦丧。从而在教育实践中,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重奖励轻惩戒”的误区。

教育环境的层面的障碍

当前面临的教育环境也是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之一。首先,当前的家庭教育环境决定了很多学生养成了“自我中心”的性格特征,使得很多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其次,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所带来的冲击。由于价值观日趋多元,整个社会对教育与受教育以及对教师职业的看法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将师生关系解读为“服务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的论调,“师道尊严”正被无情摧残,更谈不上教师的惩戒权了。再次,是社会舆论压力。虽然我国教师绝大多数都受过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肯定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且绝大多数教师都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但也难免在这一庞大队伍中出现个别师德低下的个案。但正是这些个案却被有关新闻媒体趋之若鹜,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产生了放大的负面效果,无形中降低了教师的整体社会评价,也极大挫伤教师育人的积极性。

2 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

教师的惩戒权是实现教书育人目标的需要

一方面,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德育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学生由一个自然的人转变为一个社会的人,这一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转化过程。教师需要从肯定与否定评价两个方面对学生的合规行为进行肯定,同时对违规行为予以否定。而教师的惩戒权的确立是实现这一过程的重要保证,教师通过恰当行使惩戒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与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伟大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合理的惩戒措施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勇于面对成长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挫折。同时使学生面对自己所犯错误勇于担当,培养学生的责任感。确立教师的惩戒权,无论是对学生认知的提高、情感的陶冶、意志的锻炼,还是对学生性格与气质的形成,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①

教师的惩戒权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向现代化国家发展的伟大进程之中,这一伟大使命迫切需要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国家培养出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教育现代化则要求教育体制规范化,具体对各级各校学校而言,就是要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形成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通过立法的手段使师生的权利义务、职责地位及其互动关系明确化、制度化。“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系统,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②可见,要真正实现教育现代化,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对于违反学校基本规则的学生,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通过惩戒教育的实施,最终有利于学生形成尊重社会规范的观念,促进法律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形成。

3 教师惩戒权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