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明的应用(推荐9篇)

投稿:小范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1篇

(1)公诉案件控方为国家专门机关,享有国家财政支持,享有广泛职权,能够充分的收集、调查、固定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查证属实,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更加凸显公平公正。

(2)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承担着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的职权,即人民检察院是诉讼的发起者,由其承担证明责任顺理成章。

(3)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以前,应给予被告人一个无罪的待遇,无罪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人民法院不得因被告人无法证明其无罪判决其有罪。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2篇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此,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证明责任倒置。在此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一方不能用充分的证据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法院即可推定那些财产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但须注意,在此类案件中,控方并非完全不承担证明责任,对基础事实,即被告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人并且数额巨大的事实,必须承担证明责任。一旦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即转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有义务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3篇

在当代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发现与运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查证属实的环节主要是审判活动,更为严格意义上是法庭调查环节。这种法庭调查发现证据的模式与大陆法系是一致的,它不同于英美法系通过交叉讯问机制来发现证据,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刑事审判也部分采纳了交叉讯问方式,只不过将其作为一种法庭辩论环节质证的方式而不是法庭调查环节发现证据的制度,诚然这与不同法系背后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的差异相关联。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4篇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其可采性规则为“原则上排除,例外采纳”,类似事实证据的本质其实是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进行推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通过类似事实进行的推理如果达到以下标准即可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① 类似事实行为案件性质相同

这种相同应当是一种实质的相同而不是一种形式的相同,包括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包含评价的相同,比如强奸罪与“_儿童罪”。

② 具有显著特征

这种特征一定是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征,比如抢夺罪,每次都是骑摩托车抢劫,且在深夜抢夺女性,一人驾驶车辆一人实施抢夺行为,即为显著特征。

③ 类似事实行为三次及以上

④“惊人的相似”

不仅作案方式、手段相似,更在于细节相似。

具体可以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胡义家等盗窃案: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最有意义的司法实践是性侵案件,因为性侵案件取证困难。

(二)调整证据能力的资格

1.自白任意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必须基于其意志自由。

2.传闻证据规则

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传闻证据如果有其它证据进行补强和印证,且该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则该证据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3.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证人作证的规则,要求证人作证只能进行客观陈述,不能进行主观臆想。

4.最佳证据规则

有原始证据时,不能运用传闻证据作证。

5.补强证据规则

用于增加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证明责任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是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结果责任是一种因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一般指行为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一般为:

由控方承担其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刑事案件中,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5篇

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确实”,是指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

首先,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假设、估计、捏造、歪曲的事实。

其次,证据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如果证据是真实的,但与刑事案件无客观、必然的联系,就不能作为证据,也就谈不上证据确实了。

“充分”,是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因案件而异,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而要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为标准。

其基本要求是, ①证据的量必须充足,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②所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环的遗漏,③ 而且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6篇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主要由两大类:

(1)针对侵犯人权的证据予以排除

收集证据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针对侵犯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证据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而不能的,应予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限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是诉讼法下保障人权的合理价值追求。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7篇

为解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证明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对侦查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因在于,我国侦查程序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秘密性,缺乏律师和其他第三方的介人,被告方很难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控方却有保证其取证行为合法的义务。而且,从英、美、德、日等法治国家的做法看,它们都将证明口供自愿性、证据可采性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控方,被告方仅负有提出“合理怀疑”的初步责任。

【案例参考】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某海被非法取证案

(二)刑事责任倒置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1.被告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应当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标准一致,即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显然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享有的证明搜集、调查权远不及控方。

2.对于倒置结果责任的证明标准,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3.对于其积极抗辩主张的证明责任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这主要是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8篇

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案件类型的不同,以及证明黄任主体、证明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另外,随着研究的深入,诉法学界还普遍认识到,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同样需要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例如,对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予区分,前者应当高于后者;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则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对实体性事实证明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对程序性事项证明则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等。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 第9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证据八大法定种类分别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以上八大证据种类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裁判根据。

【例】庭前审判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当然不能作为证据成为审判根据。又如,李孝鹏案中王飞律师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不属于书证,请求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王飞律师是永远的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