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明范本(必备21篇)

投稿:小范

房屋证明范本 第1篇

原告:C2,15岁,D县一中在校学生。

法定人:C1,42岁,D县某局干部。

被告:D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W1,46岁,下岗职工,住D县。

第三人W2,49岁,下岗职工,住Y市L区。

第三人某银行D县支行。

W1与W2是弟兄关系。原告时间为2008年6月。

原告C2诉称:原告C2为C1与W1的女儿,1994年4月C1与W1离婚后,C2由C1抚养。2002年9月28日W1为C2购买了一宗土地,并办理了国土使用证,在该土地上建起了五层楼的房屋。W1当时对C1、C2说,该房屋及土地是给女儿C2的。2003年9月1日,D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土地使用权人C2及监护人C1到场的情况下,仅凭W1的一纸说明,就将该地上建成的房屋登记到W2名下,其行为已严重侵犯所有人C2的利益。D县房地产管理局未经调查核实,即将产权证登记为W2名下,该登记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D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坐落在潇水中路的W2房屋所有权证,并限期改正。

某银行D县支行提供的信贷资料表明,2003年9月30日,D县国土资源局向W2颁发了证号为D国用(2003)字第01462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坐落在D县潇水中路,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注:原载土地使用者名称C2)。2003年11月25日,借款人W2向某银行D县支行借款25万元,借款用途为建房,以上述房产到某银行D县支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4日。2003年11月13日,某银行D县支行与W2签订了《D县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载明,房屋评估价为51万余元,抵押期限11年。D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某银行D县支行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2008年7月10日,D县法院作出(2008)D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D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为第三人W2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采信的主要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表现在被告采用的主要证据是原告C2的土地使用证和W1的一个声明,该声明显然不能作为第三人W2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D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9月1日为第三人W2颁发的《D江镇字第00009658号〈房屋所有权证〉》。

D县房地产管理局和第三人W2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8日,Y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Y中法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法院认为,D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为W2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审查程序违法。其一,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规定,即申请人W2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是C2的,与申请人的主体不一致。其二,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的规定,即W1代为W2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没有提交W2的书面委托书。其三,违反了该《办法》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而申请人登记办证的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竣工,不具备申请登记颁证条件。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办理材料不全、部分材料明显不真实。D县房地产管理局却予以登记,颁证显然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C2以D县房产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要求撤销D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W2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D县房地产管理局颁证的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但原判认定C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W1赠与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超出了行政审理范围,应当予以纠正。二上诉人W2和D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这些理由并不能证明D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为W2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且与本案审理无关。因此,终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法律规定,本案W2如果是依照法定程序、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则并无违法之处。那么,某银行D县支行凭具有公信力的上述凭证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也应为合法有效。问题在于:首先,W1于2001年以其女C2名义低价购买土地(2002年办土地证),2003年为规避有关机关追究责任,向房管部门书面声明将土地交给W2使用,房产证办在W2名下。而房地产管理局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严格执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仅凭W1将“土地交给W2使用”的声明,就给W2办了房产证,其依据显然不当。其次,W1将“土地交给W2使用”的声明,损害了作为被监护人C2的利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为无效,W2应予返还。由于W2取得土地和房产不合法,结果必然导致抵押落空。

相关启示

该案中,房地产管理部门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银行又以该产权办理贷款抵押,结果银行受到牵连,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方面说明银行对抵押财产审查尚有疏漏之处,另一方面说明产权凭证并不是绝对可信的,必要时还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并审查其财产取得的合法性。

房屋证明范本 第2篇

房屋证明

房屋证明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_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_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_统一确定后,报_备案。

六、各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_,由_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盛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_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_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_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_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明书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买房屋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应在房屋产权证上将双方的名字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金额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

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内容填写必须真实。

(2)用黑或蓝黑钢笔填写,涂改无效。

(3)本证明适用于农村私有房屋。

(4)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的人。不一定是全部家庭成员,可能是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人。

房屋证明范本 第3篇

坐落于 的房屋,抵押权人为 ,抵押人为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或登记证明编号)为 。因 ,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证明。 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 办理程序:(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 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正文: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

(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核准注销登记。

(三)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房屋证明范本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确公积金银行卡使用责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_令第262号)和《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xx(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xx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缴存公积金的公司及托管单位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因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七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八条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三)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九条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第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第十四条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八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财务予以核实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xxxx分行和农业银行xxxx分行)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详见附件1。

第六章公积金银行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2010年开始,中国建设银行xxxx市分行与xx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公积金龙卡,公司于2010年3月为职工办理并发放了住房公积金龙卡。此卡是面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发放的,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并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还款协议,可以按合同规定将本年度还贷额自动划转到建行公积金联名卡或者是其他银行签约的联名卡,不需要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的,或购房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的不能自动划转还贷额,公积金的提取仍由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前年度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如需要办理自动划付贷款业务,贷款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申请自动划拨还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办理并发放建行公积金龙卡,公积金金龙卡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具体使用、保管等说明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已推出“自助发卡机”,公司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手机,即可通过自助发卡机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公司还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到建设银行xxxx支行(xxxx市郑州东路39号)自行办理,办理业务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第二十九条 xxxx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已经上线,关注此账号,可以提供更便捷的公积金微信服务。二维码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第七章附则

房屋证明范本 第5篇

________公司的'经营场所由________有偿提供,地址位于________,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所有,由于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暂不能提供,房产租赁期间,如因房产证发生纠纷,其责任由________承担。该房屋已经与其相关厉害关系业主同意,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产权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6篇

市房改办: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本单位(乡镇、办事处)职工(居民),该同志现住房情况为(无住房、私有住房等)面积为,该住房位于。

本单位(乡镇、办事处)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单位(乡镇、办事处)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7篇

房屋证明的格式

产权证明

----------------------的经营场所由------------------偿提供,地址位于----------------。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产权属----------所有,因-------------暂时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租赁期间如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其责任由-------------承担。

产权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8篇

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______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因购买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如下:

该职工月工资收入(实发)为: 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小写________元)。至今日止,该职工在我单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特此证明

本单位对以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主管部门(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主管部门联系人:___________

房屋证明范本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四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房地产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人。

由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下列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办理登记:

(一)新建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开发新建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必须交回土地使用证并予以注销;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买方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拆迁补偿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权利人持原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房地产权证;

(五)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由有关当事人办理他项权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的五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一)对申请确认权属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对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土地使用资料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证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当地的报刊声明作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期完成登记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登记的决定、或者撤销登记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或者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房屋证明范本 第10篇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1 此事的风险较大。

2 原创范文。可以修改。

房屋产权证明

在 年 月 日, 出全资在 购买住房(或者其他房)一套(或者几套),因为特殊原因,取得 的同意,暂时以 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非经 同意, 不得擅自处分者房产。

非经 同意, 擅自处分者房产的,应当赔偿 的该房产在被处分时的所有损失及该所有损失的50%的惩罚性赔偿。

注明:

1 本证明的纸上,不得再添加任何文字符号。

2 本证明,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证明范文模板格式及写法: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房产证明格式:

事业单位名称

地 址

房 产 使 用 情 况 服务

场所面积

(平方米)

仓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期限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构成情况及申请其出具资信证明目的说明: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填表人:

范文:

房 产 证 明

******有限公司租赁(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的位于*****房屋,属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房屋产权归属于******有限公司所有,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11篇

房屋产权证明格式

***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公司**分公司(章)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租方需要房产权证复印件,但是由于我还没有把房产权证办下来,而租方办资质资料要用到,所以最后要我写一份房产权证明给他,我不知道写份证明需要什么内容什么格式,谁知道告诉我一声,谢谢啦!

1,实际上你写的证明没有用,任何部门写的都没有用,除非是房产部门或者是法院。

2,如果你是公司,可能稍微好一点,写一份证明,盖个章吧。

3,如果你是个人,用处真的不大,如果真的非要写,也很简单。

比如:

本人某某某(身份证号),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某栋几零几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本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特此证明。

4,如果写的复杂点,可以把购买过程写一下,比如什么时候从哪个房地产公司购买。

***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公司**分公司(章)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公司**分公司(章)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租方需要房产权证复印件,但是由于我还没有把房产权证办下来,而租方办资质资料要用到,所以最后要我写一份房产权证明给他,我不知道写份证明需要什么内容什么格式,谁知道告诉我一声,谢谢啦!

1,实际上你写的证明没有用,任何部门写的'都没有用,除非是房产部门或者是法院。

2,如果你是公司,可能稍微好一点,写一份证明,盖个章吧。

3,如果你是个人,用处真的不大,如果真的非要写,也很简单。

比如:

本人某某某(身份证号),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某栋几零几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本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特此证明。

4,如果写的复杂点,可以把购买过程写一下,比如什么时候从哪个房地产公司购买。

***房产证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公司系**公司**分公司,因经营需要,营业地址由原“**区**大道**号”搬至“**区**大道**号”,其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变,现申请予以变更登记,请贵局核实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附:公司《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壹份**公司**分公司(章)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12篇

一、证明材料

证明,作动词,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判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作名词 ,证明书或证明信。

房屋登记中的证明材料,是指房屋登记因法定要件遗失需要证明,或因共有关系事实需要证明的各种相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材料,由公信力机构出具,起着证明作用,证明和确认登记材料和事实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具有一定证据或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们先看一案例:A房屋抵押贷款期满还款后,从银行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后,不慎丢失了,寻找无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A申请注销登记,则必须准备齐全上述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才能受理。A已还清贷款,丢失了房屋他项权证,A没必要再次申请补发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情况下,登记机构会要求A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作废已丢失了的房屋他项权证,期满后,再持遗失声明、银行出具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及其他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这里遗失声明就是证明材料,它的作用就是与其它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要件材料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牢不可破证据链条,证实A已偿还了银行贷款,登记机关可以受理A注销登记申请。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证明材料

1.法定要件遗失

法定要件,根据《物权法》《房地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和要件。

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就是法定要件。这些法定要件结合起来,存在着客观上的必然联系,合法依程序发生,证明不动产登记物权来源真实,可以依法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取得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当然,申请人身份证明遗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办法来解决,但其他法定要件遗失后,则只有通过公信力机关出具证明和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佐证客观事实存在并确凿发生。

由于申请人原因遗失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法定要件,相关法定机关不可以或不必要补(有时补发可能违法或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一是不可以补的,如转移登记申请中的一方死亡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合同、分割协议等,因为合同一方死亡,只有通过公证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才能取信受理申请;二是不必要补的,如申请注销登记时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登记机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要件有:房屋权属证书类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和预告登记证明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

2.共有关系不明

一是申请登记时需要共有关系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共有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只有申请人提供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节点,登记机构才能知道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婚内财产购买,或是婚前财产购买,或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所有。上述要求主要基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申请人,登记机关一般会提示申请人举证不动产为单独所有的法定证据,排除共有财产购买可能。

同时,对有抚养(扶养)、监护关系人的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也不例外。

如果登记机关不审查共有关系(监护人)证明材料,则登记机关不仅没尽到审慎责任,还会因此卷入不必要诉讼之中。此为登记机关无奈之举,但并不违法。

二是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需要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首先,登记机关在受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申请时,只有物权人才有权处置。但我国部分地方由于历史上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原因,出现和存在着“隐性共有人” 现象,尤其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对共有财产共同申请登记要求不很严格情况下,如房改房、商品房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的情况很多,“隐性共有人”客观存在(本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风险与对策》一文中已有论述,载于《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0期)。其次,部分地方登记机构依申请人个人申请,不查验是否共有情况客观存在,所以处分不动产(分割、转移和抵押)时,必须查验共有关系证明材料。最后,继承类转移登记所需的公证书,就是很好的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因为登记机构没有实质审查权利,很难对共同关系人进行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前置公证程序,公证共有关系人,保证继承登记时不发生意外,降低登记风险。

综上,共有关系证明材料在房屋登记中,如果申请人不举证,就不能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证明材料可以采信前提

采信证明材料的首要条件是证明材料来源必须是发证机关或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就是申请人基本材料中缺少了一项法定要件或共有关系证明材料,补齐了这一法定要件(共有关系)的证明材料,配合其他法定材料,在法理上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有力证明登记事实(物权来源、转移、变更)确已客观发生,真实存在,合法、合程序。则可以受理登记申请,并记载于登记簿。再次,不可滥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佐证基本事实,必须经过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多数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字。证明材料不能代替法定要件,不可滥用,如果滥用必然导致登记事实不够严肃,甚至经不起推敲,登记机构面临巨大风险。最后,采用证明材料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业务件只能限定一个或两个证明材料,多则滥用。

综上所述,采用证明材料,必须是公信力机构出具的,才能保证登记真实可信,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取舍的利与弊

在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取得不动产和处置不动产登记中尤显得重要。如“未婚登记记录证明”反映申请人婚姻状况,决定登记购置不动产定性为婚前或婚后财产;处置不动产时,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就不能保护婚姻当事人(隐性共有人)的权利。

当然,民政部门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味着登记机关查验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全面,如果登记簿记录物权登记状况不真实,利害关系人一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登记机构难辞其责,难却诉讼风险,难免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登记职责的公信力机构,力求保证登记簿登记结果真实准确,降低登记错误带来的不必要诉讼和赔偿风险。同时,要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记录证明合法合理。

房屋证明范本 第13篇

篇1:房产证明样本 房产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码:,居住于,现有房屋 间,面积共 平方米。该房产宅基地使有权归 所有。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政府相关单位盖章:年月日篇2:房屋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姓名 身份证号码:,的以下地址省 市/县区/村/居委会 路 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邻)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 所有,面积为 ㎡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盖章)篇3:房产证明 场地证明

兹证明座落于xxxxxxxxxxx,建筑面积共,房屋所有权归xxxx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房,属于非住宅,是合法建筑。因暂时还未取得房产证件,故此前往贵局给予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手续为盼。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盖章)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房屋坐落在,房屋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房屋产权证未办理。特此证明

(盖章)年 月 日

房屋证明房屋证明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

证明 兹有房屋座落于,产权属所有,该房屋系合法的非危险建筑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同意其租赁给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乐清市岭底乡湖上垟村年月日......

房屋证明权利人姓名:黄成海身份证号码:***27X房屋地址:龙王桥社区五组香樟路房屋面积与规格:套房面积 90平方米,门市面积米。房屋结构:砖混结构 屋基编号:8-1-5-179......

房屋证明格式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单位职工,与同志属夫妻关系,在我单位享受过(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证明位于****县***镇**村**号的住宅属于***所有,同意***在此住宅开商店使用,商店面积()平方米。特此证明!***村委员会****年**月**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14篇

为加强对房产赠与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受赠私有房屋,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禁止私下买卖和变相买卖房屋。”之规定,现就房产赠与管理工作有关申报手续、工作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原则、违章处理及税费收缴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产赠与的申报手续:

1.向他人或单位赠与房产,须由赠与人(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注明赠与房屋的原因),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产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2.私有房屋的受赠人(含法人,下同)须同时提交受赠房产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确系无偿赠与,并无买卖关系及经济上的其他交换条件,私人受赠申请,还须写明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单位受赠申请,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受赠单位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赠的证明。

3.赠与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须持上述有关证件、身份证及名章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赠与申报手续,按“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由经办人代填“北京市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赠与人或受赠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审批表”中有关赠与人、受赠人的情况、赠与房屋情况,双方现住房情况及双方关系,赠与原因,赠与人与受赠人须如实报告,经办人询问代填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私人受赠,受赠人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或假名。单位受赠、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以个人名义受赠。

二、办理房产赠与的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1.受理与初审:房产赠与手续由房政科长指定专人负责经办,并代双方填写审批表的有关内容,经办人收取的有关证件应开具“收存契证”收据。

根据房产赠与人和受赠人交验的“申请表”、身份证件、赠与房产的有关权证、证明,经办人须调阅房屋产籍卡及房档,并到房屋所在地现场核实产权来源、房院位置图形、房屋状况、院界墙归属、现房屋使用、有无产权纠纷等情况与“申请表”对照是否相符,无误后,在调查情况及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注明到房屋现场核实的日期,由经办人盖章将初审件全部报送房政科长复审。

2.复审:房政科长根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房屋产籍卡及房档等资料,结合经办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如有疑点,应到现场进行复查或向双方询问。经审查,赠与房产的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无买卖行为及经济上的其他交换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房产赠与的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3.区县房管机关主管局长根据复审件进行审批,并签章,然后,将审批件转房政科,由房政科转估价员估价。

根据规定须经市房管局审批的,要将区县局审批件加盖区县房管局公章后上报市房管局房政处。

4.估价:估价员根据“申请表”及房档到房屋现场进行估价后,将估价金额、应收契税金额、应收手续费金额等填入“申请表”相应栏目。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免收契税的,可在免收契税栏内填写“免收”字样。

5.收费:估价员盖章后将有关材料转交此件经办人,经办人复核估价款额无误后,通知受赠人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交纳房产赠与手续费。交费完毕后,经办人应开具“北京市房产登记费”收据;并在“收存契证”收据上加盖“已办理房产赠与”字样的印章。赠与人及受赠人应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及“北京市房产登记费”收据作为房产赠与产权来源的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建档:由经办人将房产赠与有关证明、权证及“申请表”、“收存契证”存根、估价单、“北京市房产登记费”存根一并装订建档。

7.转件:经办人将房产赠与档案全部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员登记后收存,然后由登记人员负责督促赠与人及受赠人按要求在3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审批原则和违章处理:

1.经查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无合法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2)有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3)受赠人无本市常住户口的;

(4)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

(5)由于赠与房产造成赠与方居住困难的;

(6)有买卖行为或变相买卖行为尚未查清的;

(7)单位以个人名义受赠或双方隐瞒真实情况的。

2.名为赠与实属买卖的,一经查明,即应根据其违章情节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税费收缴:

赠与契税按1982年房价标准5倍的6%计征。

赠与手续费按1982年房价标准5倍的2%计算。

房屋证明范本 第15篇

《_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利用和房地产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房屋权属登记类行政案件亦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相关法律规范又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房产登记行为穿行于民事与行政之间,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由于学界对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再加之立法的缺憾,在审判工作中也就相应形成了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意见和不同裁判结果。对我市辖区2005—2009年6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10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1%。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的41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0%;判决维持的50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8%。笔者通过走访调查,认真查阅卷宗,就房屋权属登记和我市法院几年来审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以共各位同仁商榷。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内容、性质及分类 1. 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_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2.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笔者认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证、认定和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房屋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是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该登记行政行为是对房屋权属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权利所有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而行政确认正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的确定或否定,其直接对象是那些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其次,该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体现了国家管理房屋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亦或司法行为,房屋权属登记都是对产权归属关系的行政确认,房屋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明。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 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5)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另外,《_担保法》、_《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_《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及登记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审查房产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合法的审查内容。大体而言,前述法律规范中对房产登记的条件主要设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人资格及相应的证明文件;二是与登记内容相关的房产证件和其他证件;三是必要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四是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应不予登记的情形。上述内容简言之为证件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房产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的审查即为依据上述条件进行的形式审查。 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该条还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该条中的“查验”,是既要查又要验的意思,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登记的真实性。比如,大量的房屋登记诸如转让、抵押,房产证是当事人必须提供的。在目前房产证造假情况较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房产证的真实性,登记机构就必须查明。因为房产证是由登记机构发出的,审查房产证的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来说没有任何困难。比如一个案件中,一处房屋出现两个房产证,结果两个房产证持证人都持证办理了抵押,造成抵押权无效,抵押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登记机构肯定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笔者认为房产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登记行为时,只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状况进行改变,也不能对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进行实质上的确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房产管理部门更无权进行裁决,不能加大房产部门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主要是对登记行为事实、证据的审查。对此问题,理论与实务中存在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的内容仅限于登记发证行为作出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并由此决定裁判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即在审理中审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决定对发证行为的裁判结果。这种争议不仅存在于法院和登记机关之间,即使不同的法院对审查标准的把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完整的体系,对登记机关的设置、实质审核的内容、登记的程序和效力等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致使一些法理问 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房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只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不仅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还要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以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这在实践当中一直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_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笔者认为,审理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应依照前述法律规范中关于房产登记要件的规定作全面审查,即审查登记行为是否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具体而言,该审查标准要求登记机关:一是要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二是要把每份材料分别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标准对照,审查每份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内容是否满足法律要素的要求;三是要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仔细分析申请材料之间有无矛盾、能否形成证据链,申请材料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为登记房屋的权利人等等。综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_《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房屋登记的规定,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的审查,包含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即对申请人提交的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也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即要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这就体现出我国现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原则是兼顾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方面的。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继承房屋应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例我院受理原告邵_诉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案。原告邵_是第三人邵郭氏的儿子,第三人邵长莹是原告邵_的儿子。邵郭氏的丈夫邵世桐于2005年3月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一直由邵郭氏与儿子邵_及儿媳共同居住。2005年4月8日,邵郭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继承该房产,被告于当日为邵郭氏办理了该房屋继承变更登记后,又于当日应邵长莹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该房屋买受转移登记,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邵长莹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房屋动迁,2007年8月,回迁房屋即将竣工,邵长莹主张权利,原告邵_、第三人邵郭氏与邵长莹因回迁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转移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被告在为邵郭氏办理继承变更登记后,未制作也未向邵郭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权属并未实际转移到邵郭氏名下,被告为邵长莹办理房屋买受转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予以撤销。 3、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相关人员凭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房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作实体审查,也没有能力鉴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以及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初始登记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未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变更登记,我们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能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判决予以撤销。针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弄 虚作假问题,_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例五大连池法院审理周士元诉房产处房屋变更登记一案,周世元与周德来系父子关系,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世元,该房屋由周德来居住。2008年3月31日周德来与孙继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德来将其居住的房屋以元的价格卖给孙继福。孙继福为了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其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其与周德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制一份与周世元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供周世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孙继福的户籍证明,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社区为具证明原房主周世元的房屋卖给了孙继福,周世元不知去向。孙继福依据上述材料,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审查,将五房权证青字第1007895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孙继福,并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孙继福颁发了五青字第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因该房屋涉及拆迁,原告周世元对该房屋主张享有所有权,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1010460号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审查认为孙继福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处签名及按手印均系买房人孙继福所为,建安社区证明周世元去向不明与事实不符,可以确认为虚假材料。房屋登记部门依据虚假的材料为第三人孙继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4、正确处理行使审判职能与支持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房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登记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纠正登记机关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_和谐统一。 5、正确处理登记发证行为与民事交叉问题。因房产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中有一类是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导致对登记机关登记发证行为不服。此种争议实质上存在于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在于登记机关确认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一旦当事人就民事权利提起纠纷,受到登记行为的制约,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往往主张先进行行政诉讼,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他们认为,只要经过房产登记,权利人就对该房产依法享有权利。要否定其权利,首先必须撤销登记行为。行政审判受其职权性质的限制,又不能对房产权利归属的真实性以及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合同的效力作出最终认定。因为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判断是民事审判的职能。在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行政审判无论是判决维持还是撤销登记行为都是不妥当的。实践中,因此类案件民事和行政两种审判程序的先后不明确,难免会使当事人陷入循环处理的怪圈。 笔者认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以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决定的,由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赖于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终结后再恢复行政诉讼。不过这种做法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 审判效率,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一并附带解决民事权属争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一粗线条的规定,对于如何操作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有待作进一步的探索。

房屋证明范本 第16篇

兹有__________长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归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质为:公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租赁房屋__________私有产权房_________

单位优惠售房产权房_________

特此证明

_社区居委会

__年__月__日

房屋证明范本 第17篇

住房证明(单位):

兹证明我单位申请人、配偶及子女(□无□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住房形式为(□自有私房□商品房□安居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

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建房年代,建筑面积,人均住房面积,房屋结构(□土坯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窑洞),(□是□否)系危房。申请家庭(□有□无)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是□否)出售或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人:单位负责人:

20__年__月__日

备注:本证明由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出具。

房屋证明范本 第18篇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证愈来愈成为人们广为熟悉并经常运用的权属证书。但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意义究竟如何,却是一个仍需细加明辨的问题。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房产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采取不动产分别登记体制,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目前的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既然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极为有限,那么登记机关发放房产证的意义何在?其实,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由于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时常出现假房产证,导致买房人权益受损害,因此,_几部委采取了统一印制房产证的管理措施,规定房产证由指定厂家印制,房产证像货币一样有水印图案,有防伪底纹等等。这些措施可能会减少假房产证的危害,但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与这些措施有关的一些问题。

要判断房产证的真假,首先必须明确两点:(1)按_几部委规定统一印制的,是房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完全不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制行为,而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2)判断真假房产证的惟一标准,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而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即使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真的;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假的。所以,几部委采取统一印制房产证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误导真假房产证的判断依据,使人们误以为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房产证,而忽略了判断房产证真假的惟一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印鉴。

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主要有两种手段:(1)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用假房产证进行交付,而买方把房产证的交付当做房屋所有权的交付。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买方会因支付了价款却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损失。(2)在房屋抵押活动中,抵押人用假房产证进行抵押,而抵押权人把拿到抵押人房产证当做抵押权的设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产证当做拥有了抵押权。在房产证是假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因其债权得不到履行并且实际上没有抵押权而蒙受损失。由此可见,假房产证之所以能够用来行骗,根本原因不在于假房产证伪造得像真的一样,而在于受骗者不懂得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则。由于登记是房地产交易的必经程序,查阅登记簿是必须的并且也不额外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产交易时,只要去登记机关简单查阅一下登记簿,假房产证便无可遁形。所以,在现行的房屋交易机制中,使用假房产证的欺诈目的其实很难得逞。在防止假房产证的危害时,与其耗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去统一印制有各种防伪技术措施的房产证,远不如广泛宣传一下房屋登记的方法与意义以及房产证的性质与作用,因为后者才是真正有效的防伪措施。

房屋证明范本 第19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__的《城市房屋产权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指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有墙、顶、门、窗,具有一定生活设施供人居住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帐卡及其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围墙、花园、绿化地、道路、院坝等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或建委(建设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做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六项基本工作:

(一)登记发换房屋所有权证;

(二)产权监理;

(三)房屋地籍图的测绘、补测;

(四)房屋异动变更登记;

(五)产权产籍报表的统计;

(六)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市县不得停止、中断对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和产权监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对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产权,按共有人应占份额面积进行分割,属于户与户共有的,按户应占份额面积进行分割;使用土地不便、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及涉及房屋产权有关债务,建房投资比例,分期付款购置商品房、旧有公房办理设定他项权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内。

第十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收购、赠与、交换等产权转移或设定抵押。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

(一)在城市改造拆迁公告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住宅小区开发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经市、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房的;

(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五)未取得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开发建盖的商品房及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补贴出售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三、四、五、六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城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私房)产权的取得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由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土地权属合法并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房屋产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登记分为申请登记和受理登记两个阶段。

(一)申请登记,指产权人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的行为。申请登记时,产权人须使用真实户籍姓名,写出反映产权来源和述明产权人、产权共有人及涉及有关他项权利方面的书面申请,并按登记类别提交相关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登记机关组织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集资或合作建房、商品房、拆迁用新建房屋作产权调换的登记,须先由建房单位统一填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1)、(表2)。经对房屋来源、房产权利进行验证后,集资或合作建房,购房,房屋调换产权人方能申请登记。

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可委托专门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或亲友代为办理。代办时人须持证明产权人身份的证件和产权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登记,指登记机关根据产权人的申请,准予办理登记的行为。受理登记时,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明及相关的图纸应开具“收件收据”。

收件收据是产权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的凭证,领证后,产权人应将收件收据交登记机关归卷。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类别分为换证登记、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类。

(一)产权人和房屋均未发生变动,产权人凭原有契证、纸契、房屋所有权证换取新证的登记为换证登记。对原有契证、纸契、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产权人须提交足以反映产权来源的四邻证明或当地基层组织证明。

(二)新征土地建房、原有空地上建房、危房拆除、拆迁后建盖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的登记为新建登记。登记时,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的图纸外。公房同时提交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纪要及竣工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私房同时提交建设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集资或合作建房、商品房、因拆迁用新建的房屋作产权调换的,须按第十二条第一项(表1)、(表2)的有关内容审查。产权人除提交经济决算凭证外,集资合作建房同时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及载明有各权利人权利的集资协议;商品房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批件;拆迁用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同时提交产权调换协议书,用旧有房屋作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三项有关交换房屋的规定办理,属自建统建的,按本项有关公、私房登记的规定办理。

危房拆除后重建房屋的登记,提交注销登记凭证及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公房同时提交拆除批文和重建批文。

(三)因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收购、赠与、交换等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为转移登记。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房屋的登记,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及房屋估价单。价拨的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转移的批文;作价投资的同时提交作价投资协议。

收购的房屋,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购文件和付款凭证及被收购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赠与的房屋,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文书。

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交换协议及差价决算凭证。

(四)因改建、继承、分割、合并、更名而使房屋改变现状或产权变更的登记为变更登记。登记时,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的图纸。公房,同时提交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

继承的房屋,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文书。遗嘱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人遗嘱。

分割、合并、更名的房屋,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分割的同时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分割协议书。合并的,公房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合并批文,私房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并协议书,属以房作价合并经营的还需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批件;更名的,公房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更名批文,私房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说明或户籍说明。

(五)因房屋拆除(拆迁)、塌没后进行的登记为注销登记。注销时,拆除的,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拆迁房同时提交拆迁许可证;危房同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及拆除批文。塌没的,公房提交固定资产核消批文;私房提供户口本。因房屋的塌没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证、契证遗失的,可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档案注销。

拆迁房屋由拆迁单位统一注销。

本条第一款除第(五)项外,涉及他项权利的,应同时提交他项权利的有关依据。在提交产权债务、建房投资比例依据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新建、转移、变更、注销房屋的登记最长时限为3个月,产权人须在房屋竣工、转移、变更、拆除、塌没后之日起,均在有效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到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逾期登记。

登记机关在登记期内不得无故拖延受理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第十五条 界定四至。四至经界的界定按房屋座向由东、南、西、北方位依次进行,使用毫米粗实线或套红线加以标注,并附以文字记述。

第十六条 四至经界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独有墙,权利属一户产权人所有的墙为独有墙。界定时,产权人一方表述为独有墙;另一方则表述为至该产权人独有墙外墙皮止。涉及有夹墙的毗连部分,双方均表述为独有墙。

(二)共有墙,属两户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墙为共有墙。界定时,产权人双方均表述为共有墙。

(三)借用墙,指使用人借用毗连房屋墙体作自己建筑物墙体,供自己用,使用人不涉及墙体所有权的称之为借用墙。界定时使用人表述为借用墙;产权人表述为独有墙。涉及屋檐或屋檐滴水部分的应标注到屋檐滴水止。

屋檐交错房屋的界定,其四至界定到低层房屋外墙皮止。外墙皮与外墙皮之间实有部分的界定,可视具体情况酌定。

临街、临巷、两户或两户以上产权人集居的院落,其临街、临巷、临院坝、临通道一侧的房屋,有维护结构的界定到维护结构的外墙皮止,无维护结构的界定到檐口柱止。

前款规定适用于楼层共用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界定。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的认定。

(一)换证的房屋,其产权及产权人的认定为原契证、纸契、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和产权人。对房屋契证、纸契、所有权证遗失的,应结合产权人提交的证明,查阅产权档案核实,经登报公告后15天无争议,方可换证。报纸作产籍资料归档。

(二)新征土地或在原有空地上建盖的房屋,公房以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私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及载明的建房人或建房投资权利人审查认定。

(三)集资或合作建房,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集资或合作建房人及集资协议所载明的权利人认定。

(四)商品房,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购房人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的买房人认定。

(五)拆迁用新建的房屋作产权调换的,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权利人及产权调换协议书载明的调换人认定;超出调换协议载明面积部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七)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房屋,公房,以重建批文认定;私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认定。

(八)买卖的房屋,以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载明的买房人过户。

(九)价拨的房屋,以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转移的批文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载明的买方认定。

(十)作价投资房屋,以投资协议书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认定。

(十一)收购的房屋,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及载明的收购方和房屋的细目表认定。

(十二)赠与的房屋,以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文书及所载明的被赠与人认定。

(十三)交换的房屋,以交换协议及交换双方的产权证过户。公房须结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认定。

拆迁用旧有房屋作产权调换超出面积部分,结合本条第五项有关超出面积的规定认定。

(十四)改建的房屋,以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

(十五)继承的房屋,以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遗嘱继承文书及载明的继承人认定。

(十六)分割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公证分割协议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

(十七)合并的房屋,私房以双方房屋所有权证及公证协议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公房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

属以房作价合并经营的同时结合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认定。

(十八)更名的房屋,公房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及上级主管部门更名批复认定;私房以户口或户籍说明结合原房屋所有权证审查认定。

(十九)没收或以房作价罚款的房屋,以司法机关罚没判决及移交批文、清单认下。

前款各项涉及设定他项权利的,结合权利人所交协议审查认定。

第十八条 因证件、契证、法律文书不全,不规范等,需产权人补交其他证明或作其权利关系说明的,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期内通知产权人,产权人须按通知要求在30天内办理补证手续。时限以邮戳日期或送达日期为准。一时骓以补证或补证有困难的,产权人应补证有效时限内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申请缓期登记。到期不交证件,不作书面说明又不申请缓期登记的视为逾期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房屋,可准予延期登记:

(一)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方持有司法机关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认为有权利关系,尚待解决的。

(二)在通知补交证件期内因故不能按期补交并作了说明的。

(三)各种原因在登记期内确属不能提交证件,登记机关又一时骓以确认权属关系的。

(四)属并易行为但未经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过监证的。

本条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时限的视为逾期登记,登记机关有明文认可继续延期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审查。

初审,邓对房屋产权来源的初步审查。审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内外业结合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收件,并审查证件、契证、法律文书的提交与登记类别须提交的证件是否相符,所交证件是否齐全、规范。

(二)收件,并审查证件、契证、法律文书的提交与登记类别须提交的证件是否相符,所交证件是否齐全、规范。

(二)房屋产权审查公告。产权公告期为15天。产权公告均由产权人按登记机关指定的位置粘贴,期满,产权人须将公告及四邻或居委会、街道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粘贴情况一并交登记机关验证。证件不全的登记机关应要求产权人登报公告。

(三)实际复核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与实物是否吻合。

(四)界定房屋四至,填写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

二审,即对初审后资料的综合审查。内容有:

(一)按登记类别逐一接收初审资料,并作全面复核。

(二)审查产权的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

(三)实物界定与图纸是否相符,所涉及的房屋四邻经界表述是否一致。

(四)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

(五)签署审查意见。

三审,即市、县人民政府对房屋产权的最终审定。主要审核产权来源是否清楚,有无产权纠纷、争议及对纠纷、争议的调解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产权审查无误后,由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房屋的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各一份。

涉及他项权利的房屋,同时发给权利人他项权证。

新证发出,产权人或权利人保存的原有契证、纸契同时作废。

登记发证工作自收件之日起均在4个月内完成。需产权人补交证件或作其他权利关系说明的时间除外。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不得擅自吊销、停权或有其它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对房屋的总登记和总验证。各地除做好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登记验证工作外,还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或分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验证。市、县组织验证的起止时间由市、县人民政符具体颁布,政府授权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特殊情况下的验证亦可分街道、工矿区片分别进行。

总登记中未申请登记的房屋,按逾期登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登记、验证时,均按照本细则规定准予产权人申请登记和验证。对于房屋的登记、验证,产权人应按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房产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交纳登记费。

第二十四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可视同无主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代管手续,经登记机关公告审查后予以代管。如产权人要求确权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经审查确认权属关系后可发还产权解除代管。解除代管房屋,产权人除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外,须同时交纳该房屋标的物10%的房屋代管费。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可由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代为办理。见报后15天,登记机关方能给予补发新证。登报的报纸作为产籍资料归档。

第三章 城市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产籍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必要的档案室、材料整理办公室、档案查阅等设施及配备好其它管理设备、设施。房屋所有权证一经发出,发证有关人员须在15天内完成立卷工作,并移交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产籍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须对卷内材料作逐一清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对应四邻经界统一后方能入库。对达不到要求的,产籍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责成发证人员按规定进行整理合格后方予接收。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设市城市及地、州所在建制镇按房地丘(地)号建立;其它建制镇、工矿区片,按街道,自然区、片建立。按房地丘(地)号管理的市、镇,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绘制的一般规定:

(一)连片、成院落的,绘制1比500的分幅科;

(二)整幢或成单元的,绘制1比500的分丘图;

(三)一般的绘制1比200比例尺的分户图。

房产图的测绘由登记机关组织,由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核发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制图时须用文字标明房屋的结构、层数、层次、用途。一幢房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以其中的主要一种标注。房产图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房产图的测绘收费,按省_、物价局、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房产图测绘的质量监督按《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房产图成果质量评分标准参照《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全宗内目录的排列,以产权的发生、变化时间为序。第一次确权的档案资料,由产权人申请、收件收据、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产权认定证件、产权审查公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为主体;图纸、产权调查记录、其它取证的资料以及登记时按登记类别提交的其他证件为从件组成。

房屋证明范本 第20篇

据《贵阳晚报》报道记者从贵阳市房管局获悉,该局将加快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速度,明年6月前,将积压2万份的房改房产权证和准入证办理完毕。

据介绍,在效能建设中,市民对房管局的意见集中反映在房改房产权证、补交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市场准入证的速度缓慢,存量补贴兑现缓慢等问题上。

据称,房管局将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加快私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遗留问题的产权确认,尽快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房屋证明范本 第21篇

_________省省直房改办: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系我部队(□现役□离退休□年转业军人),(未、已)在我部队购买或租用军产房。住房地址,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集资建房_________平方米,租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他政策性住房_________平方米。

该同志(已、未)在部队建立住房补贴帐户,总金额元_________,大写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_________元,按月补贴_________元,地区补贴_________元,其它补贴_________元。

该同志在部队享受住房公积金元。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审核人签字:部队盖章

注:此证明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房改职能部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