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实用3篇)

投稿:小范

信用状况证明材料 第1篇

关键词:虚假的身份证明;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

根据《_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条文规定_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_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该项条文的_虚假的身份证明_究竟该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争议性较大。_虚假的身份证明_究竟是仅指_身份造假_,还是囊括能导致成功骗领信用卡的所有的虚假信息或者某些虚假信息呢?这关系到行为人使用不同的虚假信息骗领信用卡的,是需要从信用卡诈骗的角度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呢,还是不需要从信用卡诈骗的角度来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是其它情况,比如无罪或者是附条件构成其它犯罪等等。因此,确定_虚假的身份证明_的内涵对于司法实践意见重大。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_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_意思可以表述为_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_,即_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_的前提是_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_。因此,法律术语_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_中的_虚假的身份证明_与法律术语_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_中的_虚假的身份证明_指向对象其实是同一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_刑法》(修正案五)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_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_。该解释属于列举性的解释,从内容上看,比较侧重于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狭义范畴的身份证明,不包括行为人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即该解释规定的内容对于_虚假的身份证明_采用了狭义解释。它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如果实施了_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_,而_虚假的身份证明_满足这种狭义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在于:从《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二条规定表明的意图看,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狭义身份证明,而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显然不能认为是符合《_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一)项规定,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从法学理论角度上看,对于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狭义范畴的身份证明,又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一般有三种比较有争议性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行为;第二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无罪;第三种观点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_恶意透支_型信用卡诈骗行为。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不符合刑法的适用原则。信用卡诈骗罪的法条与规定普通诈骗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之外,一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害了财产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该罪的手段、对象等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具有特殊性。当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或担保证明欺骗银行,使银行误以为其具有办理信用卡的资格,银行基于错误认识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且授予其透支权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会使银行可能遭受财产损失,这种行为以骗领信用卡并进行使用作为行为手段,以银行的资金作为行为对象,其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与普通诈骗罪相比明显具有特殊性,客观上确实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故不宜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也不符合刑法的适用原则。根据《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_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_。有人认为,像这种从广义上理解的_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_行为应属于该规定中_另有规定的_的内容。虽然上述行为属于刑法另有规定的行为,但显然又不符合另有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只能认定为无罪。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所谓_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_,应是指当行为完全符合本法另有的特别规定的,应先适用特别规定处理,而当行为并不符合另有的特别规定的,则仍应适用普通规定。因此,依照该规定推定上述行为无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对于第三种观点,我们认为相对合理。_恶意透支_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依照第三种观点,行为人以真实的身份证,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万元后逃匿,如果满足_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_的条件,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在3个月内归还了透支欠款,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应认定为无罪。也许有人认为,上述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造成了银行损失,就应该定罪。笔者以为,上述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未必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相反,对于在两次催收后能归还透支款的,银行往往不但能收回其规定的利息,而且可以加收可观的滞纳金,实际上银行还成了真正的受益者。

信用状况证明材料 第2篇

信用卡财力证明范本一:在 职 证 明

兹证明x x x先生(小姐),身份证号:00000000123456789,出生日期:****年**月**日,是***(公司全稱)的**(职称),年薪人民币135000元,访台期间,本公司保证其在台湾期间遵守台湾的法律及法规,并如期返回大陆,本公司并且保留其职务,如有滞留不规情形,本公司愿意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此次商务活动费用全部由本公司负担 请批准其入台签证,谢谢!

特此证明

打上公司全称后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传真: xxxxxxxx

信用卡财力证明范本二:xxxx:

兹证明 先生/女士,为我单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现担任 职务,现职 年,月固定收入 元,年收入 元。

特此证明

声明:此证明仅用做办理信用卡,我单位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关

责任,不承担经济担保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信用卡财力证明范本三:收入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自xxxx年x月x日至今,在我公司任xxx。年薪为人民币xxx万元,特此证明。

开具人职务及签名:

加盖公章:

信用状况证明材料 第3篇

办信用卡的工作证明

兹证明 先生(小姐/女士)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xxx先生(小姐/女士)是我公司在职人员,从xxxx年xx月xx日起在我公司任职至今,职位是xxxx部经理,薪酬为人民币xxxx元/月。

公司地址:xx市xxxx路xxx号xx大厦xx楼xxxx室

邮政编码:xxxxxx

上级主管领导:xxx先生(小姐/女士)

特此证明!

xx市xxxx有限公司

(上级主管领导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