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优选12篇)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1篇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国家专门机关通过证据使得犯罪行为人认罪伏法,尤其是在被告人拒绝供述的情况下。
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那么依据人权保障“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无罪判决。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2篇
应当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案件类型的不同,以及证明黄任主体、证明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另外,随着研究的深入,诉法学界还普遍认识到,针对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不同的证明对象,同样需要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例如,对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予区分,前者应当高于后者;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而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则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对实体性事实证明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对程序性事项证明则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等。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3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证据八大法定种类分别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以上八大证据种类均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裁判根据。
【例】庭前审判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当然不能作为证据成为审判根据。又如,李孝鹏案中王飞律师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不属于书证,请求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王飞律师是永远的偶像)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4篇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此,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证明责任倒置。在此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一方不能用充分的证据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法院即可推定那些财产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但须注意,在此类案件中,控方并非完全不承担证明责任,对基础事实,即被告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人并且数额巨大的事实,必须承担证明责任。一旦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即转到被告人身上,被告人有义务说明其超出合法收人的那部分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5篇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其可采性规则为“原则上排除,例外采纳”,类似事实证据的本质其实是运用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进行推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通过类似事实进行的推理如果达到以下标准即可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① 类似事实行为案件性质相同
这种相同应当是一种实质的相同而不是一种形式的相同,包括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包含评价的相同,比如强奸罪与“_儿童罪”。
② 具有显著特征
这种特征一定是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征,比如抢夺罪,每次都是骑摩托车抢劫,且在深夜抢夺女性,一人驾驶车辆一人实施抢夺行为,即为显著特征。
③ 类似事实行为三次及以上
④“惊人的相似”
不仅作案方式、手段相似,更在于细节相似。
具体可以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胡义家等盗窃案: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最有意义的司法实践是性侵案件,因为性侵案件取证困难。
(二)调整证据能力的资格
1.自白任意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必须基于其意志自由。
2.传闻证据规则
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传闻证据如果有其它证据进行补强和印证,且该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则该证据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3.意见证据规则
针对证人作证的规则,要求证人作证只能进行客观陈述,不能进行主观臆想。
4.最佳证据规则
有原始证据时,不能运用传闻证据作证。
5.补强证据规则
用于增加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证明责任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是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结果责任是一种因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一般指行为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一般为:
由控方承担其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具体到刑事案件中,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6篇
在当代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发现与运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查证属实的环节主要是审判活动,更为严格意义上是法庭调查环节。这种法庭调查发现证据的模式与大陆法系是一致的,它不同于英美法系通过交叉讯问机制来发现证据,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刑事审判也部分采纳了交叉讯问方式,只不过将其作为一种法庭辩论环节质证的方式而不是法庭调查环节发现证据的制度,诚然这与不同法系背后刑事诉讼法整体制度的差异相关联。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7篇
为解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证明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对侦查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因在于,我国侦查程序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秘密性,缺乏律师和其他第三方的介人,被告方很难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控方却有保证其取证行为合法的义务。而且,从英、美、德、日等法治国家的做法看,它们都将证明口供自愿性、证据可采性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控方,被告方仅负有提出“合理怀疑”的初步责任。
【案例参考】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某海被非法取证案
(二)刑事责任倒置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1.被告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应当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标准一致,即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显然被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享有的证明搜集、调查权远不及控方。
2.对于倒置结果责任的证明标准,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3.对于其积极抗辩主张的证明责任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这主要是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8篇
【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三、非法排除证据规则与其它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本身刑事诉讼法运行理念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则,这种理念当然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其它证据规则是证据法对于证据适用的规定,分为调整证据证明能力的规则和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9篇
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确实”,是指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
首先,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假设、估计、捏造、歪曲的事实。
其次,证据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联。如果证据是真实的,但与刑事案件无客观、必然的联系,就不能作为证据,也就谈不上证据确实了。
“充分”,是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因案件而异,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而要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为标准。
其基本要求是, ①证据的量必须充足,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②所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环的遗漏,③ 而且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10篇
又称待证事实,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
A.证明对象的范围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B.免证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a.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绝对免证事实,不可反驳和推翻
b.众所周知的事实------相对免证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如果是专业领域知道的事实,需证明)
c.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相对免证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d.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相对免证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专业领域经验法则,需证明)
e.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相对免证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f.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相对免证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
g.自认的事实------自认事实,法院确认;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认
C.自认制度
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认的陈述,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附条件的自认,要看自认事实与所附条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是,共同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则必须完整地认定
→不是,所附条件时独立的法律关系,则可以独立认定
A.证明责任
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a.证明责任前提:有待证事实+待证事实事实不清、真伪不明
b.证明责任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也可以积极举证。同一事实只有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c.证明责任的法定性:证明责任由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对于一个事实,不可能双方承担,也不可能来回移转。
B.证明责任的分配
指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分配方式:
a.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b.适用:
1.合同纠纷证明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2.侵权纠纷证明责任的分配
常用情形:
特殊情形;
1.专利纠纷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共同危险侵权案件,共同危险人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人”才可免责。
-要么找出真凶
-要么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
-如果仅证明自己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免责。
A.证据的证明程序
a.取证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
法院调取:1.依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密、商秘、个隐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依职权调取:两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恶意,身份+程序
证据要灭失→证据保全
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提出命令(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对方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理由成立:对方应提交+费用申请人承担;不提交:书证内容为真实;妨碍使用为目的故意毁灭: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b.举证
举证期限
-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法院指定
-期限:一审普通≥15日;简易≤15日;小额诉讼≤7日,二审提供新证据≥10日(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延长,延长期限双方同样适用)
-逾期后果:1.客观原因/对方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2.非故意/非重大过失→应当采纳+训诫
3.故意/重大过失→原则:不予采纳;例外:与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训诫罚款
证据交换
开庭前,审判人员组织下,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书记员记录在案,正式开庭审理时可不再对该部分举证质证,当事人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其对事实和证据的承认。
证据交换,可有可无,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可一次可多次,要提交反驳证据的,应再交换一次
当事人质证
庭审中,由当事人采用质疑、辩驳等方式就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辩论,以影响法官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等问题上的内心确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禁反言)
当事人收集证据→谁举示谁说明→各方辩驳、质证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视为申请方举证)→审判人员说明证据情况→各方辩驳、质证(需要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审判人员说明证据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不需要质证)
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密、商密、个隐不得公开质证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般偷拍偷录的证据都不是非法证据】
b.证明标准: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c.证明力大小排序规则
-瑕疵证据补强规则:下列证据(证明力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陈述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3.无限民所作的与其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4.存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佳证据规则:原件>复印件
-公文书证(推定为真,推翻为假)>私文书证(证明力小,自身真实性由提交者证明)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11篇
(1)公诉案件控方为国家专门机关,享有国家财政支持,享有广泛职权,能够充分的收集、调查、固定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查证属实,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更加凸显公平公正。
(2)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承担着审查起诉与提起公诉的职权,即人民检察院是诉讼的发起者,由其承担证明责任顺理成章。
(3)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以前,应给予被告人一个无罪的待遇,无罪的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人民法院不得因被告人无法证明其无罪判决其有罪。
证据与证明的应用范围 第12篇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主要由两大类:
(1)针对侵犯人权的证据予以排除
收集证据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针对侵犯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证据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而不能的,应予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限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是诉讼法下保障人权的合理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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